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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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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乐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计委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含国债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和其它明确规定用于扶贫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县发展计划局、扶贫开发办、民宗局为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计划申报、实施管理、
2、检查验收、支出审核;县财政局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县审计局、监察局为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审计、监督和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是: (一)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用于修建乡、村公路和桥涵、兴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本农田、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小流域治理、移民搬迁和生态能源建设等; (二)支持农业科技培训与推广,重点扶持科技示范、科技培训及为贫困户提供种子、种苗、种畜和社会化服务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 (三)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
3、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关经费和人员经费; (二)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买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三)企业生产经营支出和部门经济实体; (四)各种形式的有偿使用和偿还债务; (五)基建项目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六)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建立县级项目库。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制定全县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各乡镇制定扶贫开发的具体规划,经扶贫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县级
4、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申报。申报年度项目计划时,从扶贫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七条 扶贫项目实行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的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落实主管领导,配备一至两名专职(或兼职)扶贫项目专管员,在项目申报、审查实施方案、审核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日常管理、资金预拨的审核、检查验收、报账审核等环节把好第一关。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必须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确需调整项目,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
5、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建立扶贫项目汇审制度。扶贫项目实施前,先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县直有关部门集中审核,报经县政府项目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项目实施。 扶贫项目实施方案(计划)应包含的主要内容: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内容、项目实施单位、投资概算、扶贫资金用途、项目施工方案、预期效果。应由政府采购的工程、物资,需提出采购计划。 第九条 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列入《鹤峰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扶贫项目及物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实行项目监理制。
6、县直相关部门(含县农业局、水利局、畜牧局、林业局、交通局等)按照各自职能对扶贫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参与项目实施方案及工程预、决算的审查,检查验收,对竣工项目的质量评价等。 第十一条 建立扶贫项目检查验收和效益评价制度。竣工项目,由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项目建设成果和项目的扶贫效益作出评价并填写《鹤峰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表》。 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扶贫项目,县财政局必须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包括项目实施计划(方案)、验收资料、项目总结、报账资料、附件等。
7、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凡实行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财政扶贫资金总额的10%暂扣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如数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则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承包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第十四条 建立扶贫项目管护制度。竣工项目交付使用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项目单位建立项目建后管护制度,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人。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县财政局设立财政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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