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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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救援,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其它安全事故。第四条安全事故分类一、人身伤亡事故1、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只有重伤及以下的事故。3、伤亡事故: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

2、事故);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二、设备、财产损失事故:1、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2、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元的事故;3、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以上的事故;4、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第二章事故信息管理第一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时以最快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报告事故的简要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第二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第三条安全事故报告规定一、轻、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当月安全报表报送时间内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二、死亡事故1、一般伤亡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集团公司按规定报告国家有关部门。2、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门报告,并在8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集团公司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国家国资委和电监会,并立即通报公司领导班子全体成员。3、特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地方政府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4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集团公司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国家安监总局、国资委和电监会,并立即通报公司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第四条书面快报和统计报表1、发生死亡事故的,应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尽快以书面的形式报送集团公司。2、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分月报表和年报表。月报表在次月4日前报出;年报在次年1月底前报出。月报和年报应附加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和说明。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一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

5、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开展事故调查,为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处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证。第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应组织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1、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查明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3、提出防止事故方法;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四条按事故分类,明确事故调查处

6、理权限,分级负责。正确把握“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事故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汲取教训,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隐患、预防事故的作用。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权限和处理决定,由各单位明确规定调查权限和处理程序。但对于重伤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要以书面的形式报集团公司。一般伤亡事故、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般死亡事故,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由

7、各单位安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单位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在听取集团公司安监部门的意见后,做出事故处理决定。并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集团公司。对于影响重大的一般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事故,集团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调查处理或直接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第五条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特大及以上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影响重大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必须亲临

8、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必要时,集团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或委派安监部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单位安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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