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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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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10-2301:15第一条为加快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步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省政府决定设立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项目专项资金)。为了保证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项目及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新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资金。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以产品开发为目的,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较强的市场优势和发展潜力,能够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2、的项目。第三条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预算统一筹集,按规定用途统一安排,统一管理。创新项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第四条创新项目由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创新项目办公室)管理。第五条创新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1、高新技术、能源化工、商贸物流、生态农业、旅游等具有比较优势和发展潜力的特色产业中的科技创新项目(包括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转化项目)。2、陕西省境内注册的中小型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即将进入产业化阶段的技术开发项目。3、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关联度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体系建设项目。4、已获得国家立项
3、支持,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六条创新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方式1、无偿拨款。主要采取财政补助、资本金投入方式。单个项目的补助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2、贷款贴息。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第七条创新项目申报条件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科技创新项目范围。2、符合省创新项目办公室公布的年度重点支持领域的科技创新项目。3、申请项目如医药、农药等国家明确规定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必须获得相应的批准许可。4、申报单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5、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银行贷款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并提供项目的贷款合同或付息单。6、未通过创新项目验收的单位不得申报新
4、项目。7、项目申请单位三年内没有出现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第八条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规定填报《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企事业单位申请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筛选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创新项目办公室,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企事业单位申请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由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筛选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创新项目办公室,同时抄报省财政厅。项目受理时间为每年3-9月份。第九条创新项目评审和管理1、省创新项目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会同省财政厅对拟支持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组织有关
5、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评估,由专家组提出具体的评审意见。省创新项目办公室、省财政厅在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后,对项目进行综合排队,对符合要求的,纳入项目库管理。2、创新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由省创新项目办公室管理,项目库与省财政厅联网运行;项目库实行滚动式管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因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必备的主要条件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退出项目库。已入库项目因各种原因连续两年未列入创新项目计划的,退出项目库。3、省创新项目办公室根据全省经济、科技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当年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从项目库中提取项目,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对提出项目的支持方式和金额,编制年度《陕西省重
6、大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由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共同下达。第十条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根据《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计划》下达创新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资金预算下达后,各项目实施单位签定《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无偿拨款/贷款贴息合同书》,省、市财政部门按签定的合同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省属企事业单位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各设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项目资金,由各设区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第十一条创新项目专项资金财务处理1、财政贴息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如果项目已经交付使用,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如果
7、项目尚未交付使用,冲减在建工程成本。2、财政补助项目。按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单位在收到资金后,相应增加财政拨款;按企业会计核算的,单位在收到资金后,增加补贴收入。3、资本金投入的项目。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单位在收到资金后,相应增加固定基金;属于国有企业,单位在收到资金后,相应增加国家资本金;属于非国有企业,由省财政厅或省国资委委托国有投资公司投资,相应增加该公司国家资本金。第十二条创新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终止或变更因政策、技术、市场等因素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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