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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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评估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

2、估过程和评估结果。第四条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进行监督指导。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长沙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负责为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第五条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营业范围、从业经历、监管记录、信用情况及社会情况反映良好等,建立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进入备选名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二)无不良执业记录;(三)在行业信用评

3、价上年度长沙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排名××名。未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名录的,不得承接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第六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技术规范;(二)接受省、市中介协会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三)房地产评估报告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评估结果科学、公正、规范;(四)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及报送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五)依法履行评估技术咨询、注意事项提醒、解释或复核义务;(六)遵守房屋征收评估档案管理规定。第七条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征收

4、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监督考核,建立房屋征收评估诚信评价体系,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第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其信用档案不良监管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因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侵害国家和个人利益,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因房地产价格评估导致相关人员提出复议、诉讼,被相关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存在问题的;(三)因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认定存在问题的;(四)被选定参与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无故拒绝承接评估业务或转让、变相转让评估业务的;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5、;(五)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出具虚假或有重大错误评估报告的;(六)参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及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评估人员与委托人或者评估业务相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且没有履行回避;(七)不履行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咨询、解释或复核义务的;或不配合专家委员会业务指导和鉴定,以及二次申请鉴定,确实存在问题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经查实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本办法第八条情况之一的,不予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因存在不良监管记录未列入或退出机构名录的,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发生不良监管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再次申请列入机构

6、名录。申请时,需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整改措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监察、信访、法制中介协会等相关部门评议整改期内效果并听取群众意见,达到要求的方可批准列入机构名录。第十条列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的评估机构,评估业务量达到下述标准时不能同时承接新的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工作:(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在估业务量达到2000户;(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在估业务量达到1000户;(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三级资质在估业务量达到500户。第十一条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介协会网站

7、公开发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通知。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通知规定的报名时限内,可以向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本办法审核后在征收范围内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介协会网站公布,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第十二条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选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介协会网站公布。第十三条协商不成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采取投票方式,以被征收人多数意见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也可以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通过投票方式无法形成多数意

8、见的,可以摇号方式选定。投票或摇号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当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中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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