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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迁西板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和规范化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迁西县林学会关于中国驰名商标“迁西板栗”授权使用和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迁西板栗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迁西板栗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迁西板栗”2002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为证明商标,用于证明“迁西板栗”的特定品质,2008年3月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第三条 迁西县林学会是“迁西板栗”的注
2、册人,对该商标享有所有权。第四条 申请使用“迁西板栗”商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迁西县林学会审核批准。第二章“迁西板栗”商标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迁西县林学会是“迁西板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该证明商标的授权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迁西县林学会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商标管理的法律规章,制定“迁西板栗”证明商标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2、决定证明商标申请、续展、变更和使用许可等事宜,负责“迁西板栗”商标的对外宣传工作;3、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
3、量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商标侵权和质量违法案件;4、接受和处理使用“迁西板栗”商标的投诉,建立“迁西板栗”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网络监管体系;5、负责对“迁西板栗”证明商标使用人进行相关的法规和业务培训。第三章“迁西板栗”商标使用和申请程序第七条 县内迁西板栗集团所属企业、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板栗专业合作社和经纪人,所经销的板栗是迁西境内兴城镇、滦阳镇、东荒峪镇、旧城乡、上营乡、汉儿庄乡、金厂峪镇、白庙子乡、新庄子乡、罗家屯镇、太平寨镇、洒河桥镇
4、、东莲花院乡、新集镇、尹庄乡、三屯营镇、渔户寨乡等17个乡镇所生产的,均有资格申请使用“迁西板栗”商标;收购、经销上述地域以外的板栗时,严禁使用“迁西板栗”商标。第八条 申请使用“迁西板栗”商标的单位,应先向林学会递交《“迁西板栗”商标使用申请书》,林学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30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1、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2、检测和综合审查后,作出书面审核意见;3、符合“迁西板栗”商标使用条件的,双方签定《“迁西板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申请人领取《“迁
5、西板栗”商标准用证》和标志牌。第九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迁西板栗”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15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起申诉、裁决。第十条 “迁西板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1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林学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禁止使用该商标。第四章“迁西板栗”商标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迁西板栗”商标使用者的权利:1、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该商标;2、使用“迁西板栗”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3、优先参加迁西县林学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
6、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等活动。第十二条 “迁西板栗”商标使用者的义务:1、维护“迁西板栗”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2、接受迁西县林学会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3、“迁西板栗”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迁西板栗”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迁西板栗”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迁西板栗”商标;4、向迁西县林学会举报侵权、假冒“迁西板栗”商标的单位和个人。第五章“迁西板栗”商
7、标的保护第十三条 “迁西板栗”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迁西县林学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依法进行商标保护,同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第十四条 对未经迁西县林学会许可,擅自在板栗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迁西板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迁西县林学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迁西板栗”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办法,迁西县林学会有权采取强
8、化检查、收回其《“迁西板栗”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迁西板栗”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林学会可以向“迁西板栗”商标使用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为了鼓励县内企业和合作社尽快发展壮大,在繁荣稳定迁西板栗市场、保护栗农利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暂不收取商标使用费。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迁西县林学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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