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业计量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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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工业计量工作管理办法轻工业计量工作管理办法轻工业计量工作管理办法轻工业计量工作管理办法轻工业计量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轻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提高轻工业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更好地发挥计量在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轻工业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量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基础工作,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各级轻工业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

2、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    第三条 轻工业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全面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出口产品可根据合同要求使用计量单位,合同中无计量单位规定者,按法定计量单位使用。    第四条 根据轻工业行业的特点和工作需要,可建立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在轻工业行业内开展检定,进行量值传递工作。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由轻工业部组织建立。    轻工业部门最高计量标准是统一轻工业行业量值的依据。    第五条 轻工业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技术机构进行。    轻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使用的最

3、高计量标准,须经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轻工业行业专用计量器具检定凡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轻工业部负责组织制定、批准、发布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在轻工业行业内实施。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为做好轻工业行业地区间计量工作的交流、技术推广、咨询和服务,由轻工业部批准建立轻工业计量工作交流网组织(不设编制),在轻工业部指导下按其章程进行活动,开展工作。    第八条 轻工业部计量管理机构对全国轻工业行业的计量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地方轻工业主管部门计量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管理

4、和监督。    第二章 轻工业部计量工作    第九条 轻工业部计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计量工作实施,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部级以上轻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国家级计量认证和复查,并对其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及下达工作任务。    (三)组织建立轻工业部部门最高计量标准。    (四)组织制定、批准、发布轻工业部部门计量检定规程。    (五)组织轻工业行业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及复核换证工作。    (六)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组织轻工业企业一级计量定级升

5、级工作。    (七)制定和发布轻工业计量工作规范、规章。    第三章 地方轻工业主管部门计量工作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应有专职计量管理工作人员,设立计量工作的职能机构。    第十一条 地方轻工业厅、局(总公司)计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在本行政区域轻工行业,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受轻工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参加或组织轻工业企业计量定级升级工作。    (四)参加双重隶属领导关系的国家级、部级、省级轻工

6、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计量认证、复查和日常计量监督检查工作。    (五)受轻工业部委托,组织轻工业行业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核、换证。    (六)组织培训轻工业企业、事业单位计量人员。    (七)收集国内外计量技术情报资料,总结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计量工作经验,开展推广交流工作。    (八)受轻工业部委托,参加轻工业部对轻工业行业计量工作的管理和承担有关计量工作任务。    第四章 企业事业单位计量工作    第十二条 轻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设立专职计量工作人员,计量人员数按单位规模和工作需要,在单位总人数中应有一定的比例。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计量室。

7、    企业单位根据其生产、经营管理、工艺控制及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应设置计量工作的职能机构,在厂长、经理(或副厂长、副经理或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计量人员均属生产、科研技术工种,在职称评定、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奖励上享受本单位技术人员待遇。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计量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凡调离经考核合格并持有计量检定员证、操作证的人员时,其工作要由具有同等水平和条件的人员接替。    第十五条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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