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诉讼案件调解管理暂行办法

车险诉讼案件调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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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险诉讼案件调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的车险诉讼案件管理体系,加强分支机构的车险诉讼案件管理,规范分支机构诉讼案件调解行为,充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车险涉诉案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车险诉讼案件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分支机构车险诉讼案件的调解管理。第二章调解原则第三条调解书一经签收或调解笔录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因此调解必须坚持审慎原则。第四条诉讼案件经办人必须实事求是,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利益。第五条调解结果应符合公司最大利益。第六条

2、调解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应在公开、公正的基础上进行。第七条所有调解案件必须根据核赔权限及时上报总公司审批,若当庭调解无法及时通过书面方式上报的,应取得核赔人口头同意后方可调解,并于调解结束后及时书面上报核赔人备案审查,切实履行及时上报原则。第三章调解范围及调解程序第八条下列案件各分支机构应积极争取调解减损:(一)因被保险人未报案,我司证据搜集存在较大不足,法院庭审处于不利地位,经调解能为公司实际减损的案件;(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按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公司确需承担责任,经调解能

3、为公司实际减损的案件;(三)案件管辖法院与我司关系一贯良好,特殊情况需要我司配合调解结案,并不损害我司利益的案件;(四)其他经调解能为公司实际减损的案件。第九条对于符合条件需要调解的案件,分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将下列材料通过车险涉诉案件管理流程上报,经总公司审批同意后作调解处理:(一)调解情况分析说明(通过文字及数据准确描述),包括法院意见、原告诉求金额、对方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让步,公司的不利之处、公司计划作出的让步、调解结果与判决结果之间的差异、调解能为公司减少的赔付金额等。(二)传票(三)起诉状(

4、四)对方证据材料(五)我方答辩意见(六)我方证据材料(七)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材料。若法院要求当庭作出调解意见,无法书面上报审批的,分公司应取得总公司核赔人口头同意后再进行调解,并于庭审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总公司备案审查。第十条调解结案后,分公司应在收到调解书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通过车险涉诉案件管理流程上报总公司备案:(一)调解情况分析说明(通过文字及数据准确描述),包括调解结果、原告诉求金额、对方当事人作出的让步,公司的不利之处、公司作出的让步、调解为公司减少的赔付金额等。(二)起诉状;

5、(三)调解书;(四)调解案件审批流程。同时,分公司应将调解案件审批流程通过赔案审批流程上报总公司核赔人。第十一条下列案件各分公司不得作调解处理:(一)取证及时完善,在庭审中处于有利地位,调解有损公司合法权益的案件;(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按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的案件;(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倾向性明显,调解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案件;(四)其他调解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案件。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案件,分公司不得向总公司提出调解申请。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二条在车险诉讼案件调解过

6、程中,若出现弄虚作假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分公司案件经办人员、客户服务部门负责人、分管两核负责人负连带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对于调解工作完成出色,为公司降低赔付金额,切实维护公司利益的,公司将根据有关考核办法给予奖励。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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