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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27号),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收入级次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和
2、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并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要求的建筑墙体材料。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实行公告制,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经贸委等相关部门定期公布。第五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第六条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征收第七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预缴专项基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预收并开具《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票据》。第八条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
3、何名目的保证金、押金以及其他费用。第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第十条专项基金实行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分级征收。㈠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省级行政、省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和中央在黔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㈡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级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㈢县(市、区、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级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第十一条专项基金预收款,纳入各级财政专项基金
4、专户,待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办理专项基金结算手续后,按清算的比例分别缴入国库和返还建设单位。第三章结算和返还第十二条在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基金结算书面申请,同时填报《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和《贵州省新型墙体专项结算审批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验收)办理结算手续。第十三条工业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50%(含50%)以上的,按实际使用比例清退专项基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50%(含50%)以上的,主体工程竣工后先按实际使用比例专项基金
5、的70%返还,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并取得《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的再返还剩余的30&。退还的专项基金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季汇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退款手续。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的,不予结算专项基金:㈠使用的墙体材料不在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的;㈡使用的墙体材料没有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㈢单体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50%的;㈣墙体材料产品没有经过省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认定的;㈤使用的墙体材料没有产品标准的;㈥擅自改动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弄虚作假或瞒报、少报实际建筑面积的;㈦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内外墙未抹灰粉刷)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
6、部门提出核实(验收)申请的;㈧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之日起半年内未申请办理结算手续的。第十五条清算结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实际征收数额向建设单位开具《贵州省政府性基金通用收据》,并使用《一般缴款书》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各级国库。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纳入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第十七条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第103类“非税收入”科目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第1030119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填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科目03款“建筑业”第2150304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第四章使用
7、第十八条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㈠引进、新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或补贴;㈡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㈢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的宣传;㈤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有关的其他开支。其中㈠㈡㈢和㈣项支出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第十九条专项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使用范围、年度收入情况,投资需求和项目前期准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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