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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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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报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科研、生产的装备水平,淘汰技术上及经济上不宜继续使用的设备,防止企业资产的流失,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备报废工作按照“逐级审批,集中处理,最大利用,最小损失”的原则执行。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设备是指:除去地产、房产外的其它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电气设备、电子及办公设备、计量设备和运输设备等)和低值易耗品。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厂、部门等。第二章报废设备的范围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废:1.已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陈旧,精度低劣,且无法改造利用的设备;2
2、.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已不能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或修理费用过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3.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生产、科研、检测等的最低标准和需要,损坏、无零配件、维修费过高、耗能过高,效率低,已被淘汰的设备;4.严重损坏或经常出现故障,不适宜用于工作或无修复价值的设备;5.腐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继续使用容易发生危险的设备;6.丢失的设备、损坏后无实体的设备、主要部件不全的设备,丢失或损坏的设备要有充分的证明和说明;7.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又不能改造达标的设备及其它国家明
3、确规定应淘汰的设备。第三章报废设备的鉴定和审批第六条设备报废处理前,由设备使用单位逐台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经部门审核后逐级审批。第七条原值超过◇万元达到报废条件的设备应组织技术、经济鉴定。第八条经公司审核同意报废的设备,由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帐务处理。第九条起重设备、压力容器、运输设备等特种设备报废除上报公司外,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报废下户手续。第四章报废设备的处理第十条申请报废的设备未经批准前,仍应妥善保管,不得将零部件和辅机等拆作它用。对于确需留用的零部件和辅机等,
4、需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留用。第十一条因保管不力等人为因素造成设备丢失的,除按上述方式申报外,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处以相关处罚。第十二条经过审核同意报废的设备应定期处理,严禁留用及私自变卖、出租和转让。第十三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回收处理报废设备,处理收入及相关单据交财务部门。第十四条在处理报废设备工作的时候,应综合比较,选择回收价格高、服务质量好的回收单位。处理金额较大的,需报公司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进行。一次性处理金额预计超过◇万元(含此数)的,应采取竞价方式。监事会负责督查。第十五条因特殊原因确
5、属生产需要,而新设备在短时间内无法到位,需使用报废设备的,应向生产管理部门申请,组织制定安全保证措施方可使用。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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