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质、认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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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认质认价管理  1、办理现场认价单原则:凡属设计施工图未明确的材料设备、工程未计价材料设备、按合同规定允许调差的材料设备、其它特殊材料设备;承包商已经办理完成认质单程序;  2、办理认价单程序:根据批准的现场认质单,造价工程师在三至五天内做好市场询价工作,对该现场认质单的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型号、品牌、材质要求按照市场平均价格水平或工程批量折扣价进行认价工作,交监理工程师、项目主管现场签字确认;  3、办理现场认价单的时效性:现场认价单必须在承包商采购实施前签字确认;  4、办理现场认价单的规定:相关专业工程师、项目主管、工程管理部、造价合约部必须根

2、据合同约定和设计施工图纸要求共同认可,并按制度要求报批,单一认可、事后补办及未经批准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5、对认价材料设备现场专业工程师、项目主管负有抽检责任,如发现承包商施工使用材料设备与实际认价材料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材质要求、价格等不符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处理,要求监理工程师监督承包商进行限期更换,并对相关情况作书面记载直至作出相应处罚。  6、如遇重大的现场认价,必须事先经由股份公司相关领导确认认可方可实施。  7、各类现场认价的签字人必须附有有效的授权书。 材料认质认价管理办法在工程定额单价的组成中,材料价格是最活跃的因素。之所以这样说,一

3、是材料价格较之人机价格变化频繁,二是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材料价格在一定时期的变化幅度比较大。这种频繁的和在一定时期较大幅度的材料价格的变化,往往是建设、施工单位产生争议和纠纷潜在的主要因素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材料价格条款上洽谈和履行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价格的依据不明确。也就是说,是执行市场采购的发票价格,还是执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综合指导价格没有写明。  2、对于工期较长的工程,在施工期间一些材料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调整方法没有约定。  3、在施工期间,一些材料特别是大宗主要材料市场价格超过(降低)了

4、双方约定的价格,虽然写明了可以调整,但没有写明调整的幅度范围。也就是说,没有写明超过(降低)到什么幅度范围以上可以调整双方已经约定好的材料价格。  4、对于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了的需要发包方认质认价的材料,由于某种原因,承包方没有及时找发包方联系,对材料进行认质认价,使得承包方单独采购的材料价格发包方不予以确认,造成了双方在结算时的争议纠纷。  5、对于在工程施工期间需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的材料价格,特别是工期较长的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没有及时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材料价格进行询证确认,直到一年或几年后工程结算时才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材料价格进行询证确认,给

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材料价格进行询证确认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6、对于一些有特殊要求的材料,只写明了规格型号方面的要求,而忽视了一些诸如厂家、质量、容重、价格方面的要求,结果是材料采购完后,双方发生了争议。  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同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合同及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这里有历史的原因。我国经历了近三十年的计划经济时期,计划经济时期的思想方法和管理方法在很多人的头脑里都留下了深刻的烙印,真正提倡法制社会也是近些年的事,法制意识还没有在企业的管理人员头脑里深深的扎下根。由于法制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合同的法律意义,忽视了合同的

6、洽谈和签定,往往是任务到手了,洽谈和签定合同时就较为草率,给以后的产生争议和纠纷埋下了隐患。这种对合同法律意义的认识问题,还表现在对合同的管理上。合同的管理,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以及及时解决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问题的过程。由于合同法律意识淡薄,一旦签定了合同,就把合同束之高阁,甚至忘记了合同,等到工程竣工结算产生了争议时,才想起了合同,结果是影响了结算的顺利进行。  2、重揽活,轻合同。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在当今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往往把工作重点放在承揽工程上,却轻视了合同的洽谈和签定。认为只要承揽到了施工任务,经济

7、利益也就有了,在洽谈材料价格条款时没有仔细推敲斟酌;另一方面,就是由于目前建筑市场还是甲方市场,对于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施工单位为了承揽到任务而忍气吞声,过于迁就,没有用政策法律去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3、洽谈合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水平较为低下。洽谈施工合同,需要较高的企业管理知识、综合基价(定额)知识、建筑经济政策水平、一定的文字水平和善辩能力。但目前在建设单位特别是施工企业中,缺乏具有比较全面知识和较高能力的合同管理人员。有的只具有综合基价(定额)和建筑经济政策水平,但却缺乏企业管理知识,有的业务水平虽然较高,但文字水平和善辩能力却较弱。  4、

8、轻信关系,忽视合同。这种现象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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