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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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2007年第16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房屋共有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

3、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南岳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非单一产权的物业,包括住宅(含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和拆迁安置房等)和非住宅(含商业用房、独立产权的会所、商业性写字楼、储物间、车库、车位等),都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

4、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售房款的2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本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第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属于业主所有。  已售出的公有住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交存,属于售房单位所有;续交的,由业主交存,属于业主所有。  第九条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要在本市的商业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

5、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开立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以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条售房单位出售物业时,应在售楼处公示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时间、标准、范围、地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直接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交存,禁止开发企业、物业企业代收代交。  第十一条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必须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具《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第十二条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签订凭票交房承

6、诺书;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将拟出售但未售出房屋和自留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存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待该房屋售出业主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给开发建设单位后再办理更名手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前,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否则,房屋登记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和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必须持《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否则,房屋登记部门不得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等申请。  第十四条业主分户账面、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账账面余额

7、不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额30%的,应当由业主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决定,业主续交后的分户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的额度。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交。  业主未按规定交存、补交、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存,拒不交存者,业主委员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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