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预算内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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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工程设计水平和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履行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批程序。  第三条初步设计是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设计、投资控制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

2、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实行分级管理。单个项目预算内投资资金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且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初步设计。项目总投资不足500万元的,由项目所在地、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第二章 初步设计编制、申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编制工作。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主要内容应当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总概算四部分文件组成。  第七条初

3、步设计文件应附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资源报告及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原料等相关协议文件或认可手续。  第八条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时,要将静态投资、动态投资分别列出。概算的编制原则、内容、计算方法、费率和费用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规定。  静态投资部分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含工器具购置费)、关税、其他费用和基本预备费。动态投资部分主要包括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  第九条项目建设规模、方案、标准、厂址和总投资等控制目标,要严格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调整,必须

4、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并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对变更内容详细论证。  第十条项目初步设计由多家设计单位共同承担时,应说明各设计单位承担的设计范围,明确一个主要设计单位负责总平面布置、技术衔接、汇总初步设计各章节内容和总概算。  第十一条凡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直管企业项目法人报送申请审批文件。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审查意见的,还应附有行业审查文件。  第三章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采取专家评审制度。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环保、规划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技术

5、、经济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进行审查。项目评审专家从自治区建设项目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三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以下几方面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规模、总投资的要求;(二)设计单位是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三)各有关专业执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四)初步设计编制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五)有关专业设计方案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工艺方案、新技术、新材料经济适用、成熟、可靠;(六)外部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要落实;(七)初步设计文件能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

6、设计文件的需要;(八)工程概算编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满足要求。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批复。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工程量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批的初步设计,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概算等主要内容进行重大调整、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报请审批部门批准同意,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第十七条设计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

7、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变更理由、技术方案论证、设计图纸、工程量和投资变化对照分析等。  第十八条报送重大设计变更时,必须落实超出总概算的资金来源,并出具资金承诺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纠正,以维护初步设计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有效地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要与设计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初步设计批复的各项意见,保证初步设计质量和进度满足工程建设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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