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新法速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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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法速递新法速递(2009)泛法递第1期2009年2月5日一、法规概况【法规标题】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发布日期】2009.02.03【实施日期】2009.03.01【时效性】尚未生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二、法规评析为了与《物权法》相衔接,2009年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股权出资登记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2008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工商

2、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对股权出质登记进行了规定。这两个法律文件的意义在于,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严峻经济形势下,有利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为拥有股权的企业提供了对外投资和有效对接资本市场的途径,为企业静态资本变为现金提供了契机,为经济存量转化为现实经济能量建立了通道。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股权出资的法律依据。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2.股权出资的适用范围。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

3、司的股权,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3.股权出资的限制规定。包括:新法速递新法速递(2009)泛法递第1期2009年2月5日(1)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2)6种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依法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3)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4.股权出资登记的办理

4、程序与效力。三、风险提示与投资建议为配合“两商”战略的实施,集团可以充分利用股权这种重要的财产权,通过股权出资或者股权出质等方式,增加股权利用的渠道、丰富股权权能,激活已往投入到公司所形成的资产,应对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同时,集团可以通过资本链条的纽带作用,在维系集团现有业务发展的基础上,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实现向新的投资项目和领域的转移,为集团优化投资结构,提高经营质量,做大做强公司服务。鉴于股权出资和股权出质二者均具有股权关联方较多、法律风险较大的特点,集团如果以上述形式开展对外合作,必须认真审查合

5、作方提供的股权相关材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登记手续,确保上述两种法律行为的对抗效力。四、学习与建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对集团探索和实践新的经营模式,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实现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部正在积极学习该法内容,并努力将其运用到集团对外投资和对接资本市场的实践中,希望相关部门共同深入研讨,使之对集团的经营产生帮助和提升。附件: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新法速递新法速递(2009)泛法递第1期2009年2月5日附件: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

6、理总局令第39号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 周伯华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作出资的股

7、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新法速递新法速递(2009)泛法递第1期2009年

8、2月5日  第五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第七条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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