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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经营管理办法(2008-12-1411:55:50)<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20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2002-07-27)第11号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经国家经贸委主任办公室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煤炭经营管理
2、办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 第四条
3、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五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经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第六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4、;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四)经营设施和场地证明; (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 第八条取得煤炭生产
5、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 第九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条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
6、动。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煤炭经营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十二条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条件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第三章煤炭经营 第十四条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
7、,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数量; (三)品种;规格、质量; (四)价格;(五)交货方式; (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账号、纳税登记号;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
8、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请求而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坦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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