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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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梁平府发〔2011〕4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梁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9日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梁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53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

2、个人(以下统称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第三条县城乡建委是全县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城规划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县城乡建委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村、居民建设配套费的征收可由县城乡建委委托县规划局征收。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县城乡建委的业务指导。本办法所称县城规划区是指梁山街道办事处和双桂街道办事处的规划区域。第四条县城规划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县建设行政主

3、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各建制镇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各镇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五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限规划区内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村、居民建设项目)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建设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第六条申报缴纳配

4、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三)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四)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五)初步设计批复;(六)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第七条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第八条征收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

5、知当事人补正。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九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缴款。缴清配套费后,由征收部门出具已缴纳配套费的证明。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

6、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未按规定缴清配套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一)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五)科研机构科研用房。第十二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一)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

7、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二)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第十三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外,本县其他关于免缴、减缴配套费的规定,应当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执行起止时间。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完成申报审核后直接减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收后安排。第十五条

8、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重新申报缴纳配套费,并按重新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执行。第十六条配套费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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