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镇旅游资源开发及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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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宁镇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旅游资源开发行为,加强对全镇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西省旅游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包括已开发的各类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地质、森林、风景名胜、水利、文物、城镇公园、科教、工农业、湿地、温泉、湖泊、河流等各类旅游资源,也包括未开发的具有旅游开发利用价值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资源。本办法所称旅游项目

2、是指围绕旅游资源开发为旅游活动提供服务的配套设施,包括食宿、交通、游乐设施、商业网点,以及其他必要的旅游区(点)服务设施。本办法所称旅游区(点)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有统一管理机构,范围明确,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第三条凡在本镇范围内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和旅游区(点)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旅游资源保护、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和旅游区(点)经营服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

3、政府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资源保护、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和旅游区(点)经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旅游资源较为丰富、具有旅游前景的乡镇所在地人民政府应配备专(兼)职的旅游管理工作人员。发改、国土资源、水利、环保、交通、民政、规划、建设、农业、林业、渔业、民族宗教、文化、公安、工商、税务、卫生、物价、流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第五条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有序开发、体现特色、科学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以规划为前提,以镇场为导向,突出地方特色,达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

4、协调。第六条镇政府对在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文明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资源保护第七条旅游资源保护坚持严格保护、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实现协调监管、合理利用、科学发展的目标。第八条利用自然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禁止在旅游资源地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填塘、排污、砍

5、伐树木、修坟立碑等。第九条旅游资源普查是旅游资源保护的基础,镇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旅游资源普查工作,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补充、更新相关信息,作为开展旅游资源保护、制定旅游规划的基础数据。第十条镇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的宣传工作,不断增强旅游经营者、民众和游客的旅游资源保护意识,应当对各类各项旅游资源划定保护范围,实行挂牌保护。第十一条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依法从事旅游资源保护工作。对于发现的旅游资源破坏事件,任何团体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十二条开发建设旅游项目,施工建设单位应具备有关施工

6、建设许可证和相应的资质条件,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必须保护建设地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不得在旅游资源地及外围保护地带内倾倒建筑废弃物。第十三条旅游资源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应与旅游资源的主题景观环境相协调;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美观、安全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资源地游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攀折树木和采摘花卉等损毁景物、林木植被和公用设施等行为;(二)乱扔垃圾、污物等;(三)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行乞、酗酒滋事;(四)燃烧树叶、荒草、垃圾,在禁火

7、区内吸烟、动用明火;(五)未经批准在旅游资源地内采集物种标本;(六)私埋乱葬;(七)捕猎野生动物;(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将旅游资源的规划、开发、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增加旅游投入,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鼓励和扶持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第十六条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必须编制旅游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旅游规划”),其规划应当符合镇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所在区域城乡规划、村镇规划的要求,并纳入所在区域有关城乡规划的总体规划。旅游规划的编制实行“事先立项”制度。编制旅游规划的委托单位

8、在与规划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合同前7个工作日内,逐级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编制立项,由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申请、编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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