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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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管理制度研究――报告之二中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管理制度研究――报告之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的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经纪人提高房地产市场效率的作用,繁荣房地产市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从事提供房地产信息咨询和居间代理经营活动的人员。第三条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考试第四条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

2、一次全国统一考试。第五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第六条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受建设部委托具体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订、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会同人事部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七条9中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管理制度研究――报告之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包括《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法规》、《房地产市场营销》、《房地产经纪基本知识》和《房地产经纪实务》四门课程。其中,《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法规》主要包

3、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以及与房地产中介、交易有关的重要法规;《房地产市场营销》包括房地产市场营销环境分析、房地产市场调查和预测、房地产市场营销组合策略等内容;《房地产经纪基本知识》包括房地产产权、房地产投资、房地产估价、建筑学基本知识等内容;《房地产经纪实务》主要包括房地产代理、房地产居间等业务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对房地产经纪案例进行分析等内容。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已取得房地产助理经纪人从业资格满一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高中毕业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满

4、五年。(二)取得房地产经纪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满三年。(三)取得房地产经纪相关学科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满一年。(四)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满一年。第九条申请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告申请表;(二)学历证明;(三)房地产助理经纪人从业资格证;(四)实践经历证明;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三章注册

5、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人注册制度。经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应当自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注册。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经纪人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第十二条9中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管理制度研究――报告之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经纪人的注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人的注册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为房地产经纪人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

6、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管理初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初审机构)。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应当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三条申请房地产经纪人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申请表;(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办法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三)注册初审机构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其注册申请的决定;(四)注册初审机构决定受理注册申请的,签署意见后,统一报注册机构审核。经

7、注册机构审核认定,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办理注册手续,颁发《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第十四条申请房地产经纪人注册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一)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申请表;(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该证件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应当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三)工作业绩证明材料;(四)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及单位考核合格证明。第十五条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人员,逾期未申请或者虽经申请但未获准注册的,其资格自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可保留二年。在资格保留期限内申请注册的,经审批符合注册要求的,准予注册。二

8、年期满后再申请注册的,需参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组织的经纪业务培训,并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方可准予注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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