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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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登记备案。                          二00八年四月十日成都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流转秩序,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

2、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有偿或无偿转移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第三条 流转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不受身份和地域的限制。外商应持有能证明其身份和资信的有效文件或证书。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适用本办法。依法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改变林地用途,进行非林业建设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3、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切实加强对本区域内发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二)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三)保护、培育森林资源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四)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可以采取转包、租赁、拍卖、招标、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也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流转,都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第八条 森林、

4、林木和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第二章 流转范围第九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第十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一)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二)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三)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四)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

5、森林、林木和林地;第三章 流转管理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或姓名、工作单位和住所;(二)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限、宗地地形图或示意图、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株数、林产品常年产量等;(三)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四)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五)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六)合同期满时森林、林木和林地存量的处置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第十二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期限,应根据森林、林木的林种、树种

6、、林龄、面积和林地的开发目的、开发形式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出让方林权有效期限;若出让方原林权有效期已满或原未确定林权有效期的,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十年。第十三条 受让方再次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应当征得原出让方同意,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流转不得损害原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实行采造挂钩。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划,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并通过当地林业主管部门

7、的造林成效验收后,及时变更林权登记。未按要求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第十五条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时,出让方已依法取得的林木采伐权可以随同流转,受让方采伐林木按照森林采伐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出让方享有流转森林、林木或林地所取得的收益权及按合同约定到期收回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利,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国家建设征用、占用的林地除外。林地在流转期间,因建设工程确需征用、占用的,其森林、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按流转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办理;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不低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

8、补偿标准补偿给林地所有权人。第十七条 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流转,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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