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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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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纲要、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以及根据广西科技发展的实际需要所确定的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评价等管理活动。第三条 重大专项采取聚焦特定目标、动态调整、滚动支持、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按项目或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实施周期一般3-
2、5年。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重大专项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二)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招标、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标、评估评审;8(三)核准重大专项牵头实施单位;(四)编制重大专项项目立项计划和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建议;(五)核准重大专项项目合同(课题任务书);(六)组织重大专项项目实施过程监理、验收与绩效考评。自治区科技厅设立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负责重大专项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指导制订重大专项实施计划;(二)指导编制项目招标和申报指南;
3、(三)提出项目立项及资助经费安排建议;(四)指导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和项目技术工作;(五)协助制订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制度;(六)协助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估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自治区科技厅报告并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第六条 重大专项原则上由企事业单位牵头组织实施(以下简称牵头实施单位)。牵头实施单位应为广西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状况,有配套资金保障和良好信誉,有较好的设备条件和技术基础,有高素质的科研团队,在相关产业或领域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创新能力和组织能力。牵头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一)牵头制订重大
4、专项具体实施方案,包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制度;8(二)选聘重大专项首席专家;(三)提出项目立项和资助经费安排建议以及调整建议;(四)审查项目合同(课题任务书);(五)协调落实项目所需的自治区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并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管机制;(六)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七)编制重大专项年度(阶段)执行情况报告、经费预决算报告,定期向自治区科技厅报告重大专项实施进展情况;(八)协助做好重大专项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第七条 重大专项原则上
5、设立首席专家,加强重大专项的实施与管理工作。首席专家应是重大专项牵头实施单位或其聘请的技术带头人,并担任重大专项项目的负责人(主持人)。首席专家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订重大专项具体实施方案,包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制度;(二)提出项目立项和资助经费安排建议以及调整建议;(三)协调、督查和指导项目技术工作,包括审查项目合同(课题任务书)和项目验收材料;(四)组织编制年度(阶段)执行情况报告、经费预决算报告,牵头向自治区科技厅报告重大专项实施进展情况。(五)协助做好重大专项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8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管理第
6、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编制并发布项目招标和申报指南,明确招标和申报的具体要求,组织开展项目招标和申报工作。对区内技术优势单位较单一、无明显其他竞争单位的项目,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接受委托的单位应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第九条 申报重大专项项目应加强项目相关知识产权检索和分析。项目申报材料应包含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检索报告和分析材料。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受理的投标、申报项目,分别按照《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评估评审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标、评估评审
7、。参加项目评标、评估评审的专家,应由区内外相关领域的技术、经济、管理和财务等专家组成;对涉及产品开发和产业化的项目,专家成员中应有企业专家。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评标、评估评审意见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牵头实施单位、首席专家的建议,编制重大专项项目立项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自治区科技厅与牵头实施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根据需要,牵头实施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8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十三条 牵头实施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合同(课题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重大专项项目,按
8、约定履行职责和义务,落实相关配套条件,检查、督促和确保重大专项项目按计划执行。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牵头实施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首席专家共同提出书面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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