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文库

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文库

ID:40172433

大小:16.38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7-24

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文库_第1页
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文库_第2页
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文库_第3页
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文库_第4页
资源描述:

《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文库》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中小企业局、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工商局制定的《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

2、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坚持诚实守信、运作规范、严控风险、创新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建立浙江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联合审批、联合监

3、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审批。  第六条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风险防范,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重大监管事项,维护金融稳定。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不断加强和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扶持政策,对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业绩突出的担保公司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在本省辖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

4、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  (二)拟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担保业务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3倍;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经监管部门审批后,获得经营许可证,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方能开展融

5、资性担保业务活动。  第九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资审批手续。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审批程序如下:  (一)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中小企业局,并抄送当地金融办(上市办)。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金融办审核并下达批复。省中小企业局依据批复颁发经营许可证。  (二)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经公司所在地县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

6、件的,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批复和颁发经营许可证,再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一条在本省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提交《暂行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申请表;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7、)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还需提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事项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资本的,须提供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有关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  第三章业务创新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创新融资担保产品和融资担保服务。通过风险补偿、以奖代

8、补等形式,重点扶持担保业务量大、创新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