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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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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房组[2003]5号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经商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意见,现将修改后的《安徽省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抄送: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省房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安徽省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性、社会性
2、、互助性的作用,增强城镇职工购买自住房的能力,维护借贷款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担保法》、《保险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所属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
3、等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贷款。“中心”为公积金贷款委托人,贷款银行为受委托人,需要贷款职工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中心”须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并办理相应的房屋保险。担保方式可选择抵押、质押和保证。第四条借款人以房屋(含所购住房、其他房屋)作抵押(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以下相同)
4、的,借款人为抵押人,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借款人以质押或保证方式取得公积金贷款的,须按《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办理。本办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以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须符合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住房置业担保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房所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可向贷款银行申请自营性贷款。上述两种贷款总称为组合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六条公积金贷款对象和范围,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
5、、翻建、大修本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包括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二手房、危改还迁住房,以及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三)有合法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自筹资金(此资金可用于支付购房首期付款);(四)同意以所购住房或“中心”认可的其它房屋作抵押,并办理公积金贷款房屋保险;或具有“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质押;或具有符
6、合规定条件,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第八条借款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二)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购预售房需预售房单位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三)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还借款能力的证明;(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中心”和贷款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中心”或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
7、证明材料。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九条借款人需向本人缴交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第十条“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贷款银行对“中心”审定借款人的资信等进行复核,若有疑议的,通知“中心”复审;无疑议的,贷款银行应在与“中心”约定的期限内与借款人办理以下手续,并发放贷款:(一)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设专户,存入不低于所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20%自筹资金,已向售房单位支付首期购房款,达到购房全部价款的20%除外;
8、(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根据贷款担保形式签订担保合同。以房屋作为抵押的,除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外,依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向保险公司办理房屋保险手续。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分别与贷款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和自营性贷款合同,所抵押房屋可同为所购住房或其他房屋。第十二条借款合同生效,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以转帐方式将借款人已存入该行购买住房的自筹资金和所借款的资金(公积金贷款资金、自营性贷款资金),一并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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