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施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外地施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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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地施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07-2-2外地施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外来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规范征纳行为,确保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到我市市属以上企业、事业、机关、学校、部队、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外地施工企业,其应缴纳的税款,由市级征收机关负责

2、征收管理;凡到我市区属及区属以下企业、事业、机关、学校、团体等单位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其应缴纳的税款,由各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第三条我市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本单位征管实际,确定对外地施工企业实行双轨管理或单轨管理。所谓双轨管理,即对外地施工企业(总包单位)及其所属外地分包、转包单位实行依法登记申报与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征双轨管理;所谓单轨管理,即对外地施工企业(总包单位)及其所属外地分包、转包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并由其单独向我市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第四条外地施工企业到

3、我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地税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我市主管地税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外地施工企业在我市一年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到我市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外地施工企业所属分包、转包单位为外地施工企业的,也应比照上述规定,向我市主管地税机关报验登记,或办理税务登记,依法接受税务管理。对未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颁发的外出经营证明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外来施工企业,我市主管地税机关应视同当地纳税业户进行税收征管。第五条对实行双轨管理的外地

4、施工企业,我市主管地税机关应与建设单位签定委托代征建筑业营业税协议,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方应按规定设置《委托代征税款台帐》,定期向委托方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工程竣工后,委托方、受托方应及时对代征税款进行清算,并按规定办理终止代征手续。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利用社会综合治税的各种信息渠道,通过建设部门,及时掌握了解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的情况,并及时纳入管理,防止出现漏征漏管。建设部门在办理外来施工企业登记时,要及时通知其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每月将外来

5、施工企业办理登记报验情况及有关建设项目信息资料传递给地税机关。第七条外地施工企业发生的应税劳务一律由我市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擅自回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在我市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实行双轨管理的外地施工企业,提供施工合同、单位工程决算书,建设单位开具的代征税款凭证(税收完税证)等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准予代开发票,并不再征收税款。实行单轨管理的外地施工企业,提供施工合同、单位工程决算书、日常申报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

6、无误,并补交差额税款后,准予代开发票。第八条建设单位于实际支付外地施工企业工程进度款和办理单位工程决算两个环节代征税款,并同时向外地施工企业开具完税凭证。建设单位可依据外地施工企业开具的收款收据支付工程进度款,此时不必向对方索要建筑业发票。但是,建设单位与外地施工企业办理单位工程决算时,必须向对方索取由我市主管地税机关代开的建筑业发票。外地施工企业提供其机构所在地发票的,建设单位一律不准接收。第九条外地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

7、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及有关的纳税资料,如实申报经营收入情况,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外地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如下资料:(一)施工许可证;(二)建设工程施工、勘探、安装等各类承包、分包合同;(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四)工程预算、决算书;(五)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六)合同总金额;(七)应收帐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实行双轨管理的外地施工企业还需按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建设单位实际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单位工程决算情况,被建设单位实际代征的税款,并

8、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税收完税证复印件。第十条实行双轨管理的外地施工企业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未通过建设单位代征的建筑业营业税,其它劳务收入实现的营业税,以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地方各税。实行单轨管理的外地施工企业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车船税等所有地方各税。第十一条实行单轨管理的外地施工企业有分包、转包工程的,应主动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提供有关分包、转包合同,并代扣代缴分包、转包单位应缴纳的税款。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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