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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发〔2010〕40号关于印发《喀左县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喀左县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0年7月31日喀左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施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喀左县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朝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
2、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喀左县县城规划区域内以锅炉、分散锅炉、地源热泵及其他供热方式为热源,将生产的热水有偿供给热用户的城市公共采暖用热。热用户,是指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供热企业,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热水、地源热泵,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规划、财政、工商、城管、城建、交通、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消防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供热管
3、理工作。第五条城市供热实行集中供热,逐渐取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分散锅炉,有计划改造现有污染大、耗能多的供热,推广和利用集中供热和地源热泵的先进技术、设备和材料,提高供热科技水平;鼓励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和地源热泵设施,并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和地源热泵技术应用的生产经营活动;鼓励供热企业公平竞争。第六条集中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供热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和分期实施的原则,城市供热规划由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初进行年度
4、新增用热情况调查,制定年度供热发展计划。年度新增用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用热负荷及时向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及时办理相关入网手续。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热的负荷,结合供热企业的供热能力,确定由符合供热条件的供热企业接收。未及时申报的,不纳入年度供热发展计划。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含旧网改造和分户改造),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新建工程中供热工程的图纸会审和工程竣工验收。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技术资料。已有城
5、市供热工程中,供热锅炉和供热管线的更新和改造,供热管网的拆网、并网,须经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部分)。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供热部分),由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用于热源设施的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一)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供热部分)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二)供热企业应于每年取暖期结束后,上报供热管网、锅炉等附属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工程项目、开、竣工时间、工程造价
6、),以书面形式上报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填写《喀左县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部分)审批表》,经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三)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部分)经审批同意,根据工程造价(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和工程进度,分批拨给供热企业。(四)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督、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供热部分),对企业存在谎报、瞒报等行为,根据《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给予处罚,并追缴其热源建设费。(五)以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供热部分)投资建设的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产权归县政府所有,供热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第十一条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
7、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和旧房屋,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含并网,下同)和分户供热改造。有关单位及个人应给予配合。新建商品房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包括车库及网点)和工程设计未预留热计量表设施安装位置的,其施工图纸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技术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第十二
8、条承担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因施工不当,给供热企业和热用户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因拖延施工进度而影响采暖的,应当承担责任。第三章供热设施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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