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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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维护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义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加强对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报酬工作的领导。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报酬工作进行监督。第四

2、条[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报酬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行政监察、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报酬的相关工作。8第五条[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第六条[工资支付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向农民工足额支付工资报酬,不得拖欠、克扣。第七条[工资支付规定]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收到工程款后应当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建设单位或者

3、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报酬;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的义务;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先行垫付。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不得拖欠、克扣。用人单位采取非全日制用工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第八条[督促义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按时拨付工

4、程款,并督促劳务分包企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8第九条[政府及有关部门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发展改革、行政监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第十条[应急周转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民工工资报酬应急周转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周转专项资金的数额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并报同级人民

5、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应急周转专项资金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使用应急周转专项资金先行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报酬:(一)用人单位负责人欠薪逃匿的;(二)用人单位破产的;(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用人单位无支付能力的;(四)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五)其他不能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的情形。第十二条[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使用应急周转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8第十三条[资金追偿] 应急周转专项资金垫付农民工工资报酬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

6、责向有关(用人)单位追偿。发展改革、行政监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有关(用人)单位追偿。第十四条[鼓励措施] 鼓励工程总承包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报酬专用账户,将劳务费中的农民工工资报酬直接打入,由银行代发。鼓励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预算款中的劳务费单独列入账户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按时足额支付。第十五条[调解仲裁简化程序]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简化程序,帮助农民工获得被拖欠、克扣的工资

7、报酬。第十六条[协助追偿]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帮助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被拖欠、克扣的工资报酬问题。对通过诉讼程序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追偿农民工工资报酬案件,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8第十七条[法律援助]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工资报酬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第十八条[联席会议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报酬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拖欠、克扣

8、农民工工资报酬等问题。第十九条[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报酬引发的重大事件。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农民工工资报酬支付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处理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报酬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处理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报酬的问题。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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