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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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4-3-78:17:20) 浏览人数:43鼠标双击自动滚屏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投标市场行为,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作质量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第三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交通主管理部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招标工

2、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第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第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理部门管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应报国

3、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及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可采用工程监理总承包或分段工程监理招标两种形式,项目法人应将招标内容和形式在招标广告或邀请函中说明。第七条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施工监理招标,可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代理。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4、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第八条    项目法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由其负责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投标。第九条    实行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工作一般应在施工招标之前进行,并已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够保证分年度连续建设;    (四)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按分级管理原油报经上级交通主各处室部门核准。第十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

5、公开招标。项目法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广告进行招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招标一船均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    (二)邀请招标。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选择监理单位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函进行招标,同一合同段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个别技术难度较大、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工程相应资历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中标者。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

6、织编制招标文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工业准;    (二)发布招标广告;    (三)对招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 部门审批;    (四)向资格预审全格都发出投标邀请函;    (五)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者勘察现场,解答其提出的问题;    (七)接受投标者的标书;    (八)审查投标书和符合性:    (九)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者;    (十)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

7、部门备案;    (十一)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具务下列基本内容:    (一)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书的格式及应包含的内容等。    (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图纸及地质情况等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工程计量规则等,其内容应与施工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一致。    (三)项目法人为监理单位提供的设施。包括交通、通讯、试验设备和办公、生活设施等的情况说明。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如需对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

8、误、澄清,或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局部修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上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者。补充说明、勘误、澄清和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项目法人改变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通知投标者,给投标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项目法人予以赔偿。第三章  资格预审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制度。投标者应按照招标广告的要求向项目法人递交资格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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