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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府办〔2008〕14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宝安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促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规范和管理好传统产业
2、技术改造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30号)、《市财政局、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和《宝安区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区的若干办法》(深宝府〔2006〕69号)、《关于印发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宝府办〔2007〕13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由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产业技术改
3、造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区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下设的子项目资金,指为鼓励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设备改造传统产业的生产,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自主创新研发新产品以及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企业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和政府决策的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职责如下: (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三)受理企业申
4、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编制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分析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监管,职责如下: (一)审核、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审查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三)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四)办理专项资金核拨; (五)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区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在宝安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较好市场前景
5、和发展潜力,在传统产业中开展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的企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设主体和实施地均在宝安区,且必须已完成。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给予资助: (一)经营不善,连续三年亏损的; (二)近三年内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三)因涉嫌严重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逾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贴息和补贴两种资助方式。 第三章 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
6、一)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人民币),具有法人资格; (二)已获得银行用于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贷款; (三)已按规定归还了用于技术改造贷款的全部本金、利息。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情形的,不得享受贴息: (一)对企业逾期不归还银行而产生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的; (二)企业同一笔贷款,已享受过政府贴息的。 第十三条 贴息标准: (一)贴息额度为年利息的50%; (二)同一企业每年获得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同一企业可连续享受贴息两次,每
7、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从第三年起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贴息。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以补贴方式资助的项目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及示范项目。 (一)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1.对经过区工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已获得市、省以及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企业进行补贴。 2.补贴标准: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补贴标准为80万元人民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补贴标准为100万元人民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补贴标准为150万元人民币;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补贴标准为200万元人民币。 3
8、.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由区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1.对能提高区内传统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以及能为本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的具有代表性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进行补贴。 2.补贴标准:根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规模确定补贴金额,单个企业给予总额100万元以内、比例不超过实际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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