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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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教兴国”、“科教兴交”战略,加快全省交通行业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的步伐,深化科技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充分发挥科教对交通经济建设的动力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交通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围绕我省交通中心工作,依据省交通科技发展规划,研究交通发展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交通工程关键技术问题的科技项目,以及对交通科技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应用、开发、推广项目。包括获得省交通厅科

2、技经费资助的项目以及多渠道筹集资金的项目,主要有:(一)在省交通厅立项,由省交通厅安排实施的项目;(二)在省交通厅登记立项或备案立项,自筹资金、自行安排实施的项目。第三条交通科技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立项管理、实施管理、经费管理、结题管理和成果管理。第四条在省交通厅立项的交通科技项目实行立项审查制、专家评估制、重大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合同管理制。第五条鼓励交通系统内外具有较强技术实力或具有相应自筹资金能力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部门、企业、社会集团以及民营交通企业或个人自行开发研究交通科技项目。第二章

3、立项管理第六条在省交通厅立项的计划内交通科技项目申报程序为:(一)交通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各市交通局和厅直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按归口管理渠道负责,实行逐级申报。系统外的单位和部门,可直接向省交通厅科教处申报。(二)项目承担单位会同协作单位填写《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4),分别加盖公章后报归口部门审查。(三)项目申报于每年的10~11月份进行。申请单位的科技归口管理部门按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交通厅科教处(一式三份)。第七条凡具有承担项目优势条件并符合省交通科技项目立项原则

4、和选题方向的单位,均可申报省交通科技项目计划。第八条其他自筹资金、自行安排的交通科技项目可随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或省交通厅科教处申报立项,也可直接进行登记或备案立项。第九条省交通厅科教处负责对在省交通厅立项的计划内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组织论证。(一)预审。省交通厅科教处审查填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二)论证。经过预审合格的项目,省交通厅采取专家委员会的论证方式,组织项目评审,并由专家委员会确定可以列入省交通科技计划的项目。报厅审批后,按正式年度计划下达给有关承担单位。第十条在省交通厅立项的

5、计划内科技项目划分为三部分内容:(一)重点科技项目计划。是指在交通建设中出现的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技术难题或遇到的急需解决的科技项目。具有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推广面积广泛、经济效益显著、应用前景广阔的特点;(二)一般科技项目计划。是指下属单位急需解决的不具有代表性的科技项目。但是技术经济指标较先进,能够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三)重点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计划。是指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技术成熟,不需要做中间试验研究,能够直接用来大面积推广,并能够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等。第十

6、一条在省交通厅立项的计划内项目,在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由省交通厅科教处(甲方)同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和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丙方),签订项目“专项合同”(格式见附件5),各方按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组织实施。不按期签订“专项合同”的项目,按自动撤消处理。其他自筹资金、自行安排实施的项目,其合同条款可在《登记审核项目书》中进行约定。对于只在省交通厅登记或备案的项目,省交通厅科教处根据需要进行有关指导、帮助和协调,协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以使项目顺利进行。第十二条省交通厅科教处根据工作急需,经省交通厅

7、领导审批后直接下达的科技工作项目,由省交通厅科教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省交通厅科技工作项目协议书》(格式见附件1)。第十三条省交通厅符合招标条件的重大交通科技项目,其立项与管理依据《省交通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第三章项目的实施管理第十四条在省交通厅立项的计划内科技项目实行分级编制和多层次管理的原则。省交通厅科教处是交通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管理。各市交通局和厅直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编制自己的年度科技项目计划,要首先将上级下达的项目纳入计划,做好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

8、工作,并负责实施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凡列入省交通厅科技计划内的项目,一律施行合同管理,明确规定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落实奖惩,保证合同的法律效能。第十六条项目实施中执行信息反馈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乙方必须向甲方及时报告。合同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或者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六月底前向省交通厅科教处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安排及措施;十二月底以前报告项目的当年进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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