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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药品;(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或进口的药品;7 (三)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生产的医院制剂,或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调剂采购的院外制剂。 第四条 ***以下药品不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
2、的各类酒制剂;7 (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五)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第六条 基本目录分为“甲类目录”、“乙类目录”,其中“甲类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应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7 “地方补充目录”的药品应是“甲类目录”、“乙类目录”以外临床疗效好、地方习惯使用、价格合理的药品。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院制剂为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生产的,可向市社
3、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列入医疗保险记账范围。 医院制剂未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的,不得列入医疗保险记账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7 第十五条 参保人使用“甲类目录”、“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地方补充目录”所发生的费用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参保人使用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参保人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因治疗需要使用社会医疗保险7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时,需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未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
4、使用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从定点医疗机构的偿付款中扣除,并返还参保人。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用药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选择疗效好、价格合理的普通药,严格掌握使用贵重药、进口药; (二)不滥用辅助药; (三)**7严格掌握药量,门诊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如因病情需要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量; (四)住院参保人出院带药限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内、属于治疗本人疾病所需的药品,一般不超过7日量,因疾病疗程确需增加带药量的须经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办
5、同意,但最长不超过30日量。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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