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实地查勘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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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HXQB-100420170200房地产估价实地查勘工作指引1总则1.1为统一房地产实地查勘程序,保证房地产实地查勘质量,制定本指引。1.2本指引适用于对估价对象房地产的实地查勘。对可比实例的调查及查勘应参照本指引。对交易实例、挂牌实例的调查及查勘可参照本指引。1.3本指引中的房地产实地查勘,是指评估专业人员到房地产现场,观察、询问、检查、核对、记录其状况的活动。1.4实地查勘是房地产估价的基础性工作,是控制估价风险的重要环节。查勘质量、获得信息数量直接影响估价方法的选择、估价结果的公正合理。实地查勘是展示评估专业人员个人职业形象,宣传和树立企业品牌的重要途径,是评估机构开拓和维护市场的

2、重要环节。1.5鉴证性房地产估价项目,评估专业人员应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咨询性房地产估价项目,评估专业人员应根据估价委托以及估价目的,判断是否应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1.6评估专业人员实地查勘估价对象,应全面了解、观察和体验估价对象的状况,准确把握估价对象和界定估价范围,认真核实及收集有关估价对象的权属资料和类似房地产市场资料。2查勘流程2.1实地查勘房地产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了解估价基本事项(2)约定实地查勘事宜(3)提交估价资料清单(4)准备查勘作业工具(5)实地查勘估价对象(6)整理分析查勘资料(7)补充收集估价资料(8)保存实地查勘资料2.2评估专业人员应根据估价委托书或

3、联系沟通结果,了解估价基本事项,约定实地查勘事宜,要求估价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估价资料。2.3评估专业人员应合理预计实地查勘所需工作时间,并与估价联系人约定实地查勘的具体时间、接洽方式,落实交通工具、行车路线。2.4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估价项目,评估专业人员应通知涉诉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共同对案涉房地产进行实地查勘,确认估价对象及范围。1涉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应通知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到场的,应对实地查勘记录签字确认,否则应终止鉴定程序。2.5评估专业人员已取得估价对象必要资料的,应研究分析估价对象登记情况,初步确定实地查勘范围,以及应核实的重点内

4、容。2.6评估专业人员尚未取得估价对象相关资料的,应向估价委托相关人员询问估价对象位置、用途、规模,对估价结果的预期,是否已进行过估价等估价事项,并应向估价委托当事人说明其应协助查勘、准备估价资料、签订服务协议、评估费标准等事项。2.7评估专业人员应根据拟采用的评估方法明确应采集的评估数据及资料,并模拟或设计实地查勘调查收集信息的方式方法。2.8评估专业人员应根据估价对象用途及规模等,选择适用的实地查勘记录表,或调整现有实地查勘记录表制作适用的实地查勘记录表文本。2.9评估专业人员应根据评估对象特征、估价目的等,选择适用的评估资料清单、估价委托书、估价服务合同等文本,或调整现有评估资料清单

5、、估价委托书、估价服务合同等文本拟定适用的评估资料清单、估价委托书、估价服务合同等文本。2.10评估专业人员应准备好实地查勘必要地图、相机、测距仪、指南针等作业工具。2.11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项目,应有不少于2名(包括2名)具有执业资格的评估专业人员实地查勘估价对象。3查勘要点3.1评估专业人员应收集估价对象登记资料复印件。收集的登记资料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应要求估价委托人在复印件上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3.2评估专业人员应将收集的估价对象登记证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应拍照存档;未能拍照,或估价委托人未能提供估价对象登记证件原件的,应在实地查勘记录上记录因,并由估价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6、确认。3.3评估专业人员应核实估价对象实际状况与登记状况的一致性,包括:(1)不动产权利人与估价委托人是否一致;(2)不动产登记证件之间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是否一致;(3)不动产登记地址与实际查勘坐落是否一致;(4)不动产登记证件之间的登记地址是否一致;(5)不动产登记证件附图上的宗地形状或建筑物外形、方位是否与实物一致;(6)土地、建筑物估价范围是否对应;(7)土地、建筑物是否同时列入估价范围;(8)不动产登记楼层与实际楼层是否一致;(9)不动产登记建筑结构与实际建筑结构是否一致。(10)不动产登记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与实际目测规模是否相当;2(11)不动产登记登记用途与规划用途、实际用途是

7、否一致。注:(1)不动产权利人与估价委托人不一致的,应在“估价报告使用限制条件”中说明“估价目的对应经济活动对估价对象的利用、处置应经不动产权利人书面同意”。(2)不动产登记地址与实际查勘坐落不一致的,应要求估价委托人提供由物业、街道、派出所、地名办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3)不动产登记证件之间的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要求估价委托人提供必要的说明。(4)不动产登记证件附图上的宗地形状或建筑物外形、方位与实物不一致,应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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