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触电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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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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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预览特约记者:管国庆特邀嘉宾:省高院法官郭景寿    [案情简介]  去年5月的一天上午,王龙(化名)与几位好友一道到池州牛头山镇一抗旱渠边钓鱼,王龙感到一条大鱼咬了钩,一用力甩起碳素鱼竿,哪知鱼脱了钩,高高扬起的钓鱼线不幸触及上空的10千伏高压线,王龙被当场电击倒地,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池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地的高压线路架设最低弧垂距地面均为5.5米以上,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规定,周围环境也非人员活动频繁地区,按规定电力公司无须特别设立警示标志,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对此次事故不承担民事责任。王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该抗旱渠上空有高压线,仍在电力设施保护

2、区内钓鱼,致被电击身亡,后果完全是由其自身违法行为造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龙家人不服上诉到省高院,诉称高压电致人身损害赔偿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能以有无过错作为免责的理由。省高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以案说法]  记者:本案很具代表性,一段时期以来,我们经常听闻此类悲剧的发生。而且,我了解到供电公司在此类事故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一直有不同意见,是这样吗?  郭景寿: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还是适用《电力法》规定的免责原则,审理中确实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从事高压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其

3、归责原则应适用责任原则。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除非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事由之外,均应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本案王龙在钓鱼时被高压电击致死之地,尽管高压线架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但供电公司并未在此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也没有设置“禁止垂钓”的警示标志,疏于消除安全隐患具有一定的过错。钓鱼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供电公司也不能证明触电人具有故意违法、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从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出发,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形,作为钓鱼人的王龙过错由其自身承担70%,供电公司对本案损害结果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0条、第14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

4、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四项之规定,可以认定王龙钓鱼行为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具有免责事由,对本案损害结果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记者:看来本案产生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一个是法律适用问题,一个是供电公司在电力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  郭景寿:讲得很对。本案之所以产生上述两种不同意见,主要在于法律适用。后一种意见的根据是,本案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基础上,还应优先适用《电力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理由是:第一,从立法本意看,电力设施产

5、权人即使管理完善并依照有关安全规程及技术规范标准操作,仍不能确保不发生事故,为保护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根据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来确定责任的分担。第二,从法律适用看,《民法通则》属于基本法,《电力法》属于特别法,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特别法与基本法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第三,从前法与后法的关系看,2000年最高法院答复黑龙江高院请示的《关于从事高空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民法通则>还是<电力法>的复函》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如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部门不承担民事责任。《电力法》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用户自身的过错造成

6、损害的,电力部门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两部法律对归责原则的规定是有区别的。但《电力法》是《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对民事责任规范所作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你院请示的案件应适用《电力法》。”上述答复无疑为我们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明了方向。故本案应当适用《电力法》及相关规定,对于具备免责情形的供电部门,免其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审理中你们有无掌握相关判例呢?  郭景寿:类似本案情形,我们收集到的案例有本省肥西县法院、包河区法院、蚌埠市中院等院的相关判例,均判供电部门免责。外省江苏高院的李俊、马巧玲与江阴市供电局施工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浙

7、江高院的颜云腾与温州电业局钓鱼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尤其是后者与本案情形基本一致,该院认定:国家对野外的高压送电线路设立警示标志无明确规定,钓鱼的行为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具有免责事由,对触电人身损害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判决对我省类似案件应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综上,我认为本案的审理应当适用《电力法》及相关规定,对电力部门有免责情形的,不应按无过错归责原则判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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