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期、护理期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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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1年3月1日起,在办理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1 范围

2、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总则  2.1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 应当由

3、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误工期18  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 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  4.

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  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

5、.3头皮撕脱伤  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4.3.2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4.3.3撕脱面积>20cm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4.4头皮缺损18  4.4.1头皮缺损≤10cm2,误工30日~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4.4.2头皮缺损>10cm2,误工

6、45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4.5颅盖骨骨折  4.5.1颅盖骨线状骨折:误工30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4.5.2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  4.5.2.1不需手术整复者:误工90日,住院期间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考虑营养和护理期。  4.5.2.2需手术整复者:误工120日,营养和护理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颅底骨折  4.6.1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4.6.2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误工90日,营养30

7、日,护理30日  4.6.3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误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或视情况评定、但不超过误工期。  4.7闭合型颅脑损伤  4.7.1轻型  4.7.1.1损伤当时无意识障碍,有主诉症状,但神经系统检查无客观体征:误工30日,营养、护理可以不考虑。  4.7.1.2损伤当时有意识障碍,伴有逆行性遗忘,无颅骨骨折,无神经系统定位体征,但有主诉症状:误工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  4.7.1.3损伤致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头颅CT无脑实质损害,但有主诉症状,脑电图有

8、轻度异常:误工90日,营养、护理可参照颅骨骨折,必要时适当放宽。  4.7.2中型:误工90日~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4.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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