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0145495
大小:15.18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7-23
《未来应收账款的质押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未来债权是否属于可质押的应收账款?(一)特定化的未来债权属于可质押的应收账款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1批指导性案例之案例五十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某银行与某污水处理公司和某市政工程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具有将来债权性质的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是否可以质押作出了认定和裁判。在该案中,福州中院认为,污水处理项目的收益权虽系将来金钱债权,但其行使期间及收益金额均可确定,其属于确定的财产权利。因污水处理项目的收益权系基于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产生的将来金钱债权,依其性质亦可纳入依法可出质的“应收账款”的范畴,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出质登记,质权方依法成立
2、。因此,“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该指导案例中污水处理项目的收益权实质上是一种收费权,而收费权的形成基础系收费权所依附的基础设施项目已建设完毕,达到可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状态,且权利主体已获得收费许可及收费定价,因此,指导案例中质押标的的收费期限及单价金额是确定的,对于该等未来债权的实现是可期待的。换句话说,指导案例中认为未来债权可以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该未来债权相对确定,债权相对固化。反观《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债权的形成,有赖于承接主体履行提供约定服务的义务以及协议约定的应收账款支付前提条件。在承接主体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相应的义务前,该
3、债权是否相对能够固化下来是其可否质押的重要标准。所以,针对《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未来债权是否可以质押并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一事一议。(二)非特定化的未来债权不属于可质押的应收账款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公布的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案例四,福州市中院在审理交通银行福建分行与福建万家药业有限公司、福建盛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万家公司以其对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基于086号《药品买卖合同》而产生的500余万元应收账款及未来十八个月应收账款为交工福建分行的1000万元承兑汇票的授信额度提供质押担保,并签署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办理了出质登记手续。针对“未来十八个月应收账
4、款”的质押是否有效,福州市中院审理认为,《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虽约定万家公司对药都樟树公司的“未来十八个月应收账款”亦属质押标的,但该约定仅系框架约定,……,“未来十八个月应收账款”所指向的将来应收账款并非特定化的债权,应待应收账款实际产生后才可特定化并成为质押标的。在该案例中,质押合同约定的“未来十八个月应收账款”在质押时并未实际产生,甚至连基础交易文件也没有签署,对于未来十八个月会不会产生应收账款、能产生多少应收账款并不能形成预期。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种完全不能产生预期的债权进行质押是有持否定态度的。三、以未来债权质押需关注的问题(一)应收账款应当真实合法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因基础协议无效判
5、令应收账款质押当然无效的案例,如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296号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终28号判决等。因此针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有效性而言,应收账款所依附的基础协议本身的效力是至关重要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例,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服务的,其实施主体的资格、购买内容、购买方式、购买程序以及购买资金预算安排都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履行法定程序。因此,在以《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前应核实以下内容:协议项下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主体权限和资格、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所选取的采购方式是
6、否合法、程序是否规范、人大关于购买资金财政预算安排文件等。而针对以提供基础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为服务标的的项目而言,还应核查承接主体对所承建的项目是否取得了立项批复、可研批复、环评批复等项目审批手续,以及用地规划、工程规划、土地证及施工许可证等项目建设手续。(二)应收账款应当具有特定性首先,基础协议关于应收账款的关键要素需要约定明确、具体,包括债务人信息、服务/货物的提供、款项金额、支付期限、支付前提条件、支付方式等。如前所述,对于《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债权,其是否形成与出质人是否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也是密不可分的。对于已经投入资金建设并完成的部分,应当以专项审计来确认该部分应收账款的实际形
7、成金额。对于尚未履行的协议,应当注意基础协议中是否约定了以服务提供方履行服务为前提的付款条件,为确保债权的确定性并使债权固化,可以在基础协议中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不以服务提供与否为前提,放弃履行债务的抗辩权,从而尽可能的使基础协议项下的债权固定化。(三)加强对应收账款回款的控制,防止质权落空在应收账款上设置质权,意味着对出质人行使债权权利的限制,因此为确保质权的有效实现,质权人应当对应收账款在质押期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