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运用新《劳动合同法》解决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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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如何运用新《劳动合同法》解决劳动争议一、东莞地区劳动争议纠纷的新特点1、总量大,增速快2005年,广东省各级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劳动案件6.12万件,占全国的19.48%2006年1月至9月东莞市受理的劳动仲裁案件为17987件东莞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2000年   不足600宗2005年1-7月2408宗1-12月4000宗2006年1-7月4093宗(同比增长70%)2004年以来,劳动案件分别占东莞市院和中院民事案件总数的27%,50%.2006年东莞两级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更是全国的1/20!

2、按照东莞两级法院统计,2001年至2004年,劳动争议的年收案数分别比上年递增57.6%、137.3%、29.6%、78.9%。2、诉求焦点集中以追索经济补偿金、工资、加班费及工伤待遇为主东莞中院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类型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合计经济补偿金41.94%69.66%60.91%57.61%64.03%58.49%工资22.58%25.86%8.63%16.24%11.22%17.69%加班费16.13%8.97%12.44%9.14%9.57%12.08%工伤8.06

3、%6.07%7.87%9.14%7.92%6.96%保险待遇1.61%2.37%2.03%2.54%2.31%1.81%类型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合计变更劳动关系的内容8.06%0.53%1.02%0.51%0.33%1.74%非因工受伤或患病01.58%5.84%1.27%0.99%1.61%非法用工01.58%1.02%3.05%2.64%1.38%其他1.61%1.32%0.25%0.51%0.99%1.23%3、调解难度大东莞劳动案件九成为复合型二《劳动合同法》主要条款解读一、

4、关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案例一:谭××于1993年7月1日进入东莞×恒公司,2006年10月8日,谭××向×恒公司提出书面请假,请假期限为2006年10月5日至2006年10月21日,请假期满后,谭××未返回上班,2006年10月30日,×恒公司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信件给谭XX:“谭××的请假已于2006年10月21日到期,时至2006年10月30日仍未报到上班,其已连续旷工7个工作天,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三章《人事规则》之第2条离职、辞职与解雇中的规定,决定从2006年10月31日起视谭××自动离职。”谭××提

5、起仲裁,要求×恒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2004年10月30日至2006年10月6日的加班费。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虽然被诉企业《员工手册》上规定,连续旷工超过3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但该规定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相抵触,故本庭对被诉企业制定的连续旷工超过3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的规定不予认定”。遂于2007年2月2日作出东劳仲谢分庭案[2006]39号裁决,由×恒公司支付谭××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5277.08元。×恒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东莞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认为其《员工手册》上规定:连续旷工

6、三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同时向本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该规定是经过公示的,由于证人证言并不足以认定被告已经知晓该规章,原告也未向本院出具被告签收《员工手册》的证据。另外,证人系原告职工,与原告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故此,原告认为其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所制定并公示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由于原告未能证明《员工手册》是通过民主程序所制定,故《员工手册》不能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遂于2007年5月18日作出(2007)东法民一初字第3344号民事判决,判令×恒公司向谭××支付经济补偿金45277.08元。第四条(法制原则

7、)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民主原则)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公示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

8、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八十条(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责任)2、关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中的义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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