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路安全与电脑软体智慧财产权管理 21p

校园网路安全与电脑软体智慧财产权管理 2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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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園網路安全與電腦軟體智慧財產權管理校園網路可能衍生的問題網路資訊管制網路上色情、暴力資訊的接觸犯罪行為的引誘與散布系統安全的防護電腦病毒、系統入侵網路犯罪智慧財產權侵害刑法防害電腦使用罪章、其他刑法上違法行為個人資料的流失網路資訊管制的方向技術面色情、暴力資訊的過濾機制學生連線的環境(老師或行政人員的在場)法律面(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

2、或其他物品。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網路資訊管制的方向法律面(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7條:「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

3、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刑法防害電腦使用罪章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及相關設備)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例如:以特洛伊木馬程式取得他人帳號密碼,並侵入他人電腦、以電腦程式破解他人對電腦的保護措施,而入侵電腦系統…等,即令沒有從事任何破壞行為,只是單純的閱覽資訊,也都構成刑事責任刑法防害電腦使用罪章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

4、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例如:植入木馬程式、登入電腦、網路系統、線上遊戲等,因系統誤登他人帳號,而刪除或變他人電磁紀錄(像是因誤登他人帳號就移轉或出賣虛擬寶物)、離職員工利用公司尚未刪除登入資料而刪除或變更公司資料庫資料,致公司產生損害等刑法防害電腦使用罪章刑法第360條(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電腦病毒、DDO

5、S(分散式阻斷攻擊)、Pingflood(封包洪流)等癱瘓網路或破壞系統的方式,干擾網路或電腦運作,有些線上遊戲的外掛程式也可能有這個問題垃圾電子郵件除非其目的在影響郵件伺服器運作,否則應該不構成本條罪責其他可能的刑事責任在BBS上進行不實資訊或毀謗言論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的誹謗罪或第313條的妨害信用罪妨害秘密、竊聽、竊錄等行為第315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第315-1條規定:「有左列行為之

6、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詐欺、收受贓物等防範網路犯罪、避免受害網路防火牆及其他網路安全設施資料備份存檔定期更新防毒軟體監視網路不正常流量或資訊資訊安全宣導避免在網路活動時留下真實資訊避免安裝不明來源電腦程式避免利用網路散布不實資訊或任意轉載資訊網路活動的自律宣導電腦軟體與著作權保護電腦程式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

7、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電腦程式在著作權法上的特殊性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暫時性重製的排除規定第22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中繼性傳輸,或使用合法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不在此限。」學校未經合法授權不可以將電腦程式放在主機供其他用戶端呼叫使用,因為會產生暫時性重製,也是需要合法授權電腦軟體與著作權保護電腦程式在著作權法上的特殊性電腦程式著作得為備份存檔之目的重製第59條規定:「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

8、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電腦軟體與著作權保護電腦程式在著作權法上的特殊性電腦程式不得出租第60條規定:「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附含於貨物、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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