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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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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破产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破产法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的内容:破产界限与破产程序。一般了解的内容:破产的概念、法律特征与破产法的宗旨。重点、难点的学习建议:结合案例理解破产的界限与程序。(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特征:破产方式公平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破产清算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与执行。一、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
2、产进行精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变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2、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1、破产法的立法宗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台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挤秩序。(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通过其特有的调整手段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
3、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从而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必然会产生广泛的间接社会影响。2、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1、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2、新破产法的适用地域范围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3、新破产法的适用时间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破产原因1、破产原因概述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2、破产原因规定分析企业
4、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破产申请与受理1、申请的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当事人的申请应向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新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时法院管辖。(二)申请和受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
5、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2、破产申请的受理破产期间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关义务: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一般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法院提起受理的后果1、债权申报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不必申报的债权连带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三)债权申报与确认债权人申报之债权需经确认
6、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2、债权确认(一)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都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礼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代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破产财产。三、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撤消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消的权利。无效行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2、破产撤消权与无效行为制度可撤
7、销行为:(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
8、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3、债务人财产的收回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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