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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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业医师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执业医师法是调整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和保障人体健康活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执业医师法》中的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一节概述二、执业医师相关立法1998.6《执业医师法》1999.7《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2002、2003修改)1999.7《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2001.6《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005.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6.4《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2006.1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一节概述三、执

2、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执业医师法》第2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第一节概述四、执业医师工作的管理《执业医师法》第4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7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一、医师资格考试(一)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二)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1.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3、执业医师法》第9条:(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1.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3)《执业医师法》第11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1.

4、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4)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第6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临床博士、硕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长学制毕业生,在学期间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临床工作实践,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2.参加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1)《执业医师法》第10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5、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2.参加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2)《执业医师法》第11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三)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四)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师资格证书》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二、医

6、师执业注册制度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执业医师法》第14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一)申请《执业医师法》第12条: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二)注册《执业医师法》第13条: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

7、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三)变更注册与重新注册第17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18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见下页>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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