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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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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退税实务操作培训(生产部分)2006.12第1部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资料第1章出口货物退(免)基础知识第1章出口货物退(免)基础知识1.1.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基础原因1.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范围1.3.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1.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1.5.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1.6.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地点(退税管辖权)1.1.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基础原因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对国际贸易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制度之所以未被国际社会或贸易组织确认为贸易保护措施
2、而加以限制,是因为:(一)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税制的不同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相差很大,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难以公平竞争,而绝大部分国家对出口贸易是鼓励的,因此,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制度有助于提高货物的竞争力。(二)依据税法理论,间接税是转嫁税,虽是对生产和流通企业征收,但税额实际上是由消费者负担,是对消费行为进行征收;而出口货物并未在国内消费,因此应将出口货物在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税款退还。(三)依据国际法的国家领域权原则,进口国还要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征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可以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上通行的一项税收措施。1.1.出口退税制
3、度存在的基础原因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基础原因加强国家竞争力税法理论要求避免双重课税出口退税核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
4、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1.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范围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职业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原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同)及其授权单位赋予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个人。1.2.出口货物退(免)
5、税的出口商范围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几类:【第一类】是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对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公司,凡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可汇总到出口企业总部统一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对只是提供货源,而没有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市(县)外贸企业不可以申报办理退(免)税。【第二类】是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经省商务厅(原省级外经贸部门,下同)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
6、国有、集体生产企业。【第三类】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这类企业,既有出口货物生产性能,又有出口货物经营(贸易)性能。对此,凡是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可比照第一类外贸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凡是有生产实体,且从事出口贸易业务,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可比照第二类自营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1.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范围【第四类】是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在1994年1月1日后新上生产项目
7、且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货物并能单独核算的;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1999年11月1日起,其出口货物除继续要求实行免税方法以外的企业(该类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一律实行退〈免〉税方法);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以货币采购的国产设备也享受退税政策。【第五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亦可办理退税。【第六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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