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200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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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政办发〔2009〕291号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静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11-和静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增加集体积累,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民自治法》和相关法律法

2、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和静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第四条和静县农业局(农经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县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乡镇农(牧)经站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其所有

3、权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  -11-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范围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果园、草原、水面、荒地、荒山、滩涂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形成的固定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的企业和事业资产、兼并的企业资产及其形成的新增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合举办的各种形式的企业和共同兴办的各项事业中,按照出资额或协议应占有的资产及其新增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形成的林木、牲畜等资产; (六)国家和有关组织

4、、个人无偿资助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资金、有价证券和债权;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产所获得的承包金、租金、土地、草场补偿费等各项收益;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资产。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及产权保护第七条国有资产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之间应明晰产权,禁止互相平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挪用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对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1

5、1-第八条经营和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应当遵循保值和增值的原则。生产性固定资产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提取折旧。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对其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资产实行承包、转让、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及其他经营形式。实行上述经营形式,集体所有权不变。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分配权。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者应当履行管理、保护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义务。第四章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和原则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效益的原则,合

6、理确定承包费或租金,并依法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禁止利用职权随意压低或抬高指标发包、出租和解除、变更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承包(承租)经营者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承包费或租金。有偿付能力的经营者长期拖欠承包(承租)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单位有权终止承包(承租)合同,收回由其承包(承租)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并由承包(承租)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企业、农业机械、机动地、林地、草原、渔塘、果园等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参股、联营、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工作由县农经

7、局负责组织。-11-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可以折股到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股分红,但股本的集体所有权不变,不得抽股,不得以股抵债。第十四条农村集体资金的投放,必须实行抵押、担保和借款合同及投放前调查、投放后检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使用应实行短期、小额、高效的原则,优先解决当年生产流动资金的不足。第十五条原大队、生产队提取的公积金、生产费基金以及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的农机具、牲畜、林木等集体财产折价款,必须用于发展生产。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在不改变所有权前提下,可以按照自愿互利、内部融通、有偿使用的原则,由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放资金或为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第五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公布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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