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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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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债权】挂牌转让的投资者须知鉴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拟对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8012万元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进行公开处置,并于【2009】年【5】月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公示,公开征集受让人。本次拟处置标的债权金额人民币【80,120,557.47】元,其中本金【68,000,000.00】元;截至【2008】年【9】月【20】日的利息【12,120,557.47】元,包括【1】笔债权(其中包括债权资产、抵债资产及其它相关权利)。现就上述标的债权公开挂牌转
2、让事宜,信达特此向北京产权交易所及参与竞价人(以下统称“投资者”)声明如下:1标的债转让方式与程序标的债权采取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转让。转让程序依照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2挂牌期间本次标的债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期满日为年月日,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程序确定的最终受让方应于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信达签订债权转让合同3标的债权情况7本次转让标的债权的情况:该笔债权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接收的兴业银行北京东单支行所属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债权。债务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44号,该笔债权由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3、,该债务人目前停止经营。4挂牌底价本次转让标的债权的参考价格为:4039万元。5信达与债务人达成资产处置协议的处理对于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之前,信达已与相关债务人及或担保人,就资产处置达成的相关协议,债务人如约履行的,受让人有义务承继上述权利和义务,遵守信达与债务人之约定,不得因受让人原因,导致信达就此对相关债务人或担保人承担责任,债务人违约的除外。6债权资产包中已处置完毕的债权资产的处理本次转让的标的债权资产包中已处置完毕的债权资产,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终结,所收回的现金作为标的债权资产包的入包资产一并转让。信达在与投资者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之前,有权对其
4、它入包债权资产进行单项处置,处置回现作为标的债权资产包的入包资产一并转让。投资者受让现金资产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已处置完毕项目的债务人或担保人主张权利。(该条款适用于债权资产包转让,单笔债权转让不适用)7投资者资格本次交易的投资者须为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标的债权竞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7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
5、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8标的债权转让原则本次标的债权转让遵循出价高者优先的原则。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履行出资人的机构、部门,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上述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投资者将无法受让标的债权。9投资者进场条件拟参与交易的投资者须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资格审查的要求内容提供有关资料。审查合格的投资者须签署《保密承诺》(见附件一)、《投资者承诺书》(
6、见附件二)、《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并按本《须知》的规定缴纳保证金后,方可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或信达领取标的债权的有关资料。10风险揭示10.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受让债权后,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为原借款合同本金。如债务人为国有企业和/或债务人中包含国有企业,投资者受让的标的债权数额小于《投资者须者》(含附件)和/或其他任何法律文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10.2投资者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权利转移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投资者可能无法继续享有。其中,债务人为国有企
7、业的,投资者受让债权后,对此部分债权在权利转移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投资者无法继续享有。710.3投资者受让标的债权后,如担保人和/或其他义务人为国有企业的,投资者向该担保人和/或义务人主张权利的,其权利可能会受到如同10.1及10.2条的限制。10.4投资者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信达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10.5投资者成为买受人后,买受人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买受人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须知》及附件所表述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
8、致。10.6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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