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管理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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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管理问题探讨日期:2011-07-06    来源: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梁树平温继锋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从国家到地方相继出台了在城区范围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政策规定,给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云浮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从2006年的2户发展到目前的15户,2011年1至5月份应纳增值税242万元,预计全年税收收入将达到500多万元。笔者通过日常税收工作实践,结合今年全省国税系统对该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的情况,分析云浮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存在的涉税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主

2、要经营特点 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其行业经营具有如下特点: (一)以销定产。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根据工程建设需求进行不同强度的配方排单生产,拌制好后即通过专用运输车辆送达工地,不会产生库存商品。 (二)区域性销售。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在搅拌完成后必须在2小时内送至施工现场完成浇筑,不可能长时间和长距离运输,其销售的工地一般都是距离预拌混凝土生产场地50公里内。 (三)交接手续完备。根据规定,预拌商品混凝土发货单要求一车一单,随混凝土送料车一并送到工地,由需求

3、方检查送货单上的工程名称、浇筑部位、强度等级、塌落度和添加材料等,确认无误后方可浇至指定部位,并在送货单上签名验收,作为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 (四)部门监管严密。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运输以及原材料的选用都有严格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必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云浮市建设局2005年印发了《云浮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对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作出了具体规定。(五)政府指导价格。预拌混凝土的价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每季度发布最高限价(指导价)。 云浮市2011年第一季度预拌商品混凝土销售指导价                 

4、                                      单位:元/立方强度等级C15C20C25C30C35C40价格259272285300315325以上是云浮市物价局2011年3月31日发布坍落度100mm普通混凝土销售指导价。 (六)强制城区工地使用。自2003年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后,2004年云浮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云浮市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此后,市内各县级政府相继出台文件规定在城区范围内的工地必须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涉税问题及成因分析 从对预拌商品混凝土

5、行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的情况看,该行业普遍存在涉税问题。 (一)涉税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1.实现销售收入少开发票少申报纳税。经检查,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普遍存在实现销售收入后不开发票或者少开发票,在帐上不列、少列收入,少申报纳税的行为,如某混凝土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均为开具发票的收入,对这些已开具的发票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受票方多为国有企业或者会计核算健全,需要发票入账的单位,而对于一些不需要发票的工地,通常采取不开发票不入账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 2.产品销售后不及时结转销售收入,不及时申报纳税。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自身特点,经营过程中先收取一定的定金,然后对施工工地按配方供货,而浇筑后有一定

6、的凝固期,企业按一定的供货量或者一定的时间进行结算。另外,需方也经常会拖欠货款,造成了混凝土企业普遍按照收到货款的时间进行纳税申报,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货物发出并取得收款凭据的当天即为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 3.企业自用产品不作视同销售申报纳税。经对某混凝土企业检查发现,该公司2009年7月份投产后,为平整和扩大生产场地,自用本公司产品强度为C25的混凝土3,008立方,该公司在“在建工程”科目反映了该笔领用数据,但并没有按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 4.购买材料少要发票入账,造成投入与产出一致的假象。对某混凝土企业检查中发现,在该公司其中一份与某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明确规

7、定结算时按供货量的50%开具发票;账务处理上,同时设置内、外两套账,取得购进发票的记入外账,并据以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而内账则用于全额记帐,能较为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 5.销售款不通过公司账户交收。一是通过私人账户收款,在对某混凝土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股东明确其法人代表在工商银行、广发银行等开设的多个私人账户为公司使用的账户,并规定保管存折(卡)、密码和掌握保险柜钥匙由不同的人员负责。这些账户主要用于收取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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