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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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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市场监管政策解析——四川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主席 吴定富第一部分财产保险机构及高管人员的监管政策解析《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一节财产保险分支机构的监管政策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定义第三条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四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川保监发〔2009〕31号对规定进行细化,明确了相关的标准,如职场面积、员工数量、班子成员人数、筹建开业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等等。川保监发〔2009〕31号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规划、设立与开业分支机构的规划《四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川保监发〔2009〕31号要求:第七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按照本系统机构布局五年规划,制订分支机构设立
3、年度计划(包括筹建、开业、撤销)及进度安排,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四川保监局书面报告下一年度计划。分支机构的筹建(设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第11项所有开业的省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经关注期检查并检查合格后方可提出筹建申请。筹建时间应在6个月完成,但不少于2个月根据“关于暂停审批部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产险部函〔2008〕84、115、116号)的要求,暂停审批部分偿付能力不足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分
4、支机构的开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第12项《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业要求:“职场要标准规范、组织架构要齐全、规章制度要完善、设备运行要正常、人员培训要合格、高管人员要合规、统计信息建设要标准”等七项验收标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保险公司“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并、变更名称”,
5、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项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第13项擅自搬迁地址的违法行为第一百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变更许可证的违规行为《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保险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保险许可证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的;(二)遗失
6、保险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的;(三)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放置保险许可证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在报纸上登载公告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部门规章:《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至第五十八条《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26号)《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机构监管的规范展望分支机构批设要求各公司按照机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现有分支机构进行清理、整改和完善。如,部分公司的市州营销服务部还没有改建为中心支公司;部分公
7、司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还没有配齐;部分公司的分支机构擅自搬迁地址还没有解决;部分公司的偿付能力不符合相关要求;部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开业关注期检查中发现了严重问题等情况下不再批设这些公司的任何分支机构。第二节财产保险高管人员的监管政策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报送虚假学历、经历骗取资格;变相任命高管人员;不按规定报送高管人员的相关信息。高管人员任职管理的相关规定报送材料方面★《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二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提交任职资格审查材料。保险机构和接受任职资格审查的董事、
8、高级管理人员对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个别省级公司高管人员对上报的材料根本不把关,导致报送错误。处罚规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四十五条关于高管人员学历和从业经历方面的规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财产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禁止担任高管人员的情形《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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