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8份判决书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地12个无罪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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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文档从38份判决书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12个无罪辩点 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佳博: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编者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又称赃物罪,是指明知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由于该罪属于下游犯罪,其上游犯罪类型众多,故该罪是高发罪名。关于该罪犯罪构成的理解存在一些争议,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针对这些争议也作出了较为明确的阐述,但实务

2、中仍然存在不少公诉机关以该罪名提起公诉最终被法院判无罪的案例。笔者通过公开途径搜集多起无罪判例,总结法院裁判要旨,归纳主要辩点,供实务交流学习,尊重劳动成果,转载请注明出处。 目录主要辩点一: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居间介绍质押(抵押)赃物的行为,但转质权人对车辆来源义务进行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不应当要求居间介绍人具有审核车辆具有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的义务,进而推定其“明知”涉案车辆系赃车。主要辩点二:汽修厂有翻新报废车辆的现象,卖车人系汽修厂经营人员,在无其他证据的佐证下,不能单凭被告人无法提供涉案车辆的正规手续就认定其在购买涉案车辆时“明知”车辆为犯罪所得。主要辩点三:被告人以收购废铁买卖为生,

3、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前提下,不能单凭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的客观行为推定被告人“明知”其所收购的车辆为犯罪所得。主要辩点四:被告人购买涉案物品的价格符合市场交易规则,并且没有进行秘密交易,在无其他证据进行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明知”涉案物品为赃物。主要辩点五:被告人虽以偏低价格从上游犯罪罪犯手中购买涉案财物,但在无法排除其认对方可以利用职权获得低价产品可能性的情况下,不认定其“明知”涉案财物为赃物。主要辩点六: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游犯罪成立,被告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标准文案实用文档主要辩点七:涉案财物实际来源无从得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为赃物,被告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

4、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要辩点八:介绍质押、抵押赃物的行为并不属于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构成犯罪。主要辩点九:单纯的知情不举不能认定为“窝藏”,单纯接受分赃的行为虽有一定的主观恶性,但不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主要辩点十:被告人与上游犯罪罪犯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按约收取其借款本息,不构成赃物罪,但被告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依法应当追缴。主要辩点十一:被告人没有实施上述掩饰、隐瞒行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辩点十二:被告人主客观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掩饰、隐瞒数额未达到相应的立案标准,不认为是犯罪。 正文一、主观方面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

5、收益罪在主观上要求被告人在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明知”行为对象是赃物。对于“明知”的认定,《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并且列举了七种可以认定为“明知”的具体情形。即便如此,笔者认为,刑事案件中对于被告人主观方面的认定还是要严格以确实充分的客观证据作为大前提。如果被告人主观上并不“明知”或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明知”其掩饰、隐瞒的财物属于赃物

6、,根据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要辩点一: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居间介绍质押(抵押)赃物的行为,但转质权人对车辆来源义务进行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不应当要求居间介绍人具有审核车辆具有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的义务,进而推定其“明知”涉案车辆系赃车。参考文书:(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294号标准文案实用文档裁判理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观上要求“明知”涉案车辆系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该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情形属于“明知”。本院认为,基于一般常识,非车辆所有人不得对车辆进行买卖,故介绍人只要知

7、道出卖人并非车辆实际车主,即可推定其“明知”。但鉴于现有证据,上诉人肖某某及郭某某、雷某均未承认是将该车卖给雷某,而只承认是“抵押”(其实质为质押)。对于车辆的转质,法律并不禁止,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转质行为进行了规范,故郭某某即使并非车主,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将车辆进行转质。本案中,上诉人肖某某仅起到居间介绍作用,且从现有证据来看,其并未收取任何好处,其所起到注意义务应当明显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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