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实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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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建设厅实施福建省建设厅实施福建省建设厅实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本细则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沟)道和电缆以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第二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并建立备案制

2、度。第三条  各设区市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适时地向本级政府提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及信息化建设的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设区市城建档案馆或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方案时,应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后,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领取《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告知书》。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

3、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区域内没有现况资料的,建设单位应该委托探测单位进行详勘,以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工程施工中发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作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当地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应责令未按规定报送档案资料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第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应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图幅分幅和编号应与当地城市坐标系统一致。实施监理的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

4、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审核签认。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根据GB/T50328-2001进行专项预验收。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前期审批文件;(二)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三)竣工测量原始记录;(四)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表(含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格式应满足当地的地下管线管理系统的要求);(五)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含平面图、横断面图、纵断面图、局部图及相应的电子文件);(六)其他应归档

5、的文件。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并由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确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合格后,应出具认可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涉及管位、管径、标高变动的改建、扩建或者维修,建设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废弃不使用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自废弃不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接收、收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并编制检索工具,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管

6、理,并完善保密制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接收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和建设单位移交的竣工测量成果,并及时录入地下管线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和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

7、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六条  因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工作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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