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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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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说明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刘杰一、为什么要制定《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配套法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对交通事故事实和形成原因作出认定,并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对此,法律法规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但如何评判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确定交通事
2、故当事人责任时,只能根据办案人员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对当事人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判断,这种分析和判断,由于没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加之办案人员自身素质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差异,往往同一起交通事故,不同办案人员会得出不同结论。不仅办案人员自身感到难以把握,群众也因此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公正性提出质疑。因此,如何准确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一直是困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一道难题。交通事故面广量大,涉及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切身利益。切实保证交通事故处理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当事
3、人合法权益,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使法律法规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原则具体化、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面临的紧迫课题。其实,研究制定《规则》并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新近面临的课题。1992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以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作用大小,认定当事人责任,同样存在过于原则、难以操作的问题。因此,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公安部交管局即把研究制定《规则
4、》作为一项课题研究提出来,供全国各地研究探讨。但由于研究制定《规则》没有可供借鉴的模式和样本,而现有的交通事故理论对错综复杂的交通事故又不能自圆其说,时至今日,该课题仍然没有真正得到破解。由此可见,研究制定《规则》是一项涉及理论创新和认定机制创新的复杂工程。二、为什么把当事人交通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能够避让的可能性,作为评判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的依据?要研究制定《规则》,首先必须解决的课题就是如何评判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由于交通违法行为种类繁
5、多、形态各异,而每一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条件、环境又各不相同,情况十分复杂。因此,要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评判,必须要有一个客观科学的评判标准。不解决评判标准问题,就永远摆脱不了办案人员对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尴尬局面。因此,确立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的评判标准,是制定《规则》的核心和基础。但是,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种类繁多、形态各异,错综复杂,要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评价,首先要有一个客观
6、科学的评判标准。否则,制定的《规则》就失去了赖以成立的根基。因此,确立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的评判标准,是制定《规则》的前提。评判标准的产生,基于对交通事故发生规律和发生机理的深入研究。研究发现,所有交通事故(单方事故除外)的形成都遵循着一个共同的轨迹,即首先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交通过错行为造成不同程度的危险,随之当事人对出现的危险采取避让措施。避让成功,交通事故得以避免;避让失败,交通事故发生。违法(过错)行为危险避让行为成功失败交通事故避免交通事故发生这一轨迹可以用下列公式表示:事实证明,所
7、有交通事故(单方事故除外)都是依循这一轨迹而形成。由此,我们可以设计出交通事故的基本模型,即交通违法行为+避让失败=交通事故。这一基本模型的建立,成功浓缩了交通事故的形成过程和机理,使错综复杂的交通事故简单化、明朗化,从而为我们正确认识和理解交通事故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使长期以来在交通事故认定中模糊不清或争论不休的问题,顿时变得豁然开朗了。一是对交通事故发生机理的认识。长期以来,人们只从表象上认识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认为交通事故是由交通违法行为所造成,所以只要有交通违法行为就必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例如,
8、曾经被媒体炒作得沸沸扬扬的“行人违章撞了白撞”就是依据这一认识而提出的。但交通事故的基本模型告诉我们,交通违法行为并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唯一要素,只有交通违法行为出现,没有对方的避让失败,交通事故不可能发生。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交通事故实际上是交通违法行为与避让失败结合的产物。二是对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作用如何评判的认识。长期以来,由于没有认识到避让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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