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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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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投资行为,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包括土地储备、项目开发等房地产项目投资,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第四条投资管理是指集团对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的年度投资
2、计划、具体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实施与回顾分析进行的全过程规范管理和控制。第五条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审批工作,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第六条集团投资发展中心为集团投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和非房地产投资项目的管理。11对于集团本部的投资项目,由集团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选、可行性研究论证,负责推进内部决策程序。对于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所属企业在集团投资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按本制度要求履行审批程序。集团投资主管
3、部门组织投资项目实施,进行项目监控和回顾分析。第二章年度投资计划审批第七条每年年末,集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集团战略和财务规划,对集团可进入的行业或领域进行分析,建议投资方向、重点和投资规模,制订集团的下年度投资计划和集团本部下年度投资计划。第八条所属企业依据集团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制订本公司下年度投资计划,报集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汇总后形成集团年度投资计划。第九条年度投资计划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由集团投资主管部门或所属企业组织实施。第三章项目的初选与可行性研究论证第十条11投资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的产业政策,必须符合集团的
4、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投资项目应立足于以房地产开发为核心,不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包括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炒作股票、期货等),原则上不从事非主业投资。第十一条意向投资项目后,应拟订项目立项报告,组织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第十二条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决策的基本和最主要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分析论证:(一)投资的外部环境分析(PEST);(二)市场状况分析;(三)投资回报率
5、;(四)投资回收期;(五)投资流动性;(六)投资的预期成本;(七)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八)税收优惠条件;(九)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十)对实际资产和经营的控制能力。 第十三条11对应当上报集团审批的投资项目,投资报批单位在集团投资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第四章项目审批第十四条集团对投资项目区别不同产业和规模实行分类、分级审批管理,采取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方式。第十五条集团本部直接投资的项目由集团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报集团经营班子审议、集团董事会审批。第十六条所属企业以
6、下投资项目须报集团审批:(一)境外投资项目;(二)超过以下限额之一的境内投资项目:1、投资总额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2%;2、投资总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含300万元)。(三)集团认为需要审批的其它投资项目。第十七条除第十六条规定应进行审批以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所属企业不得把一个投资项目分拆成多个项目报送,以避开集团的审查。第十八条集团投资项目审批原则主要为:(一)符合国家、投资地的产业政策及集团的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二)市场潜力大,经济效益良好;11(三)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四)法律手续完善;(五)上报资料齐全、
7、真实、可靠;(六)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第十九条按本规定必须经集团审批的投资项目,由报批单位在未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按照项目类别分别报送集团投资主管部门:(一)申请报告或建议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四)有关合同(协议)草案;(五)有关合资、合作单位的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六)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顾问意见书等(七)项目实施小组负责人情况;(八)资金来源说明;(九)项目设备引进(采购)方案;(十)按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
8、条11集团投资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组成项目审议小组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第二十一条对初审予以否决的项目,由集团投资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书面返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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