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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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析课程体系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及原则二、《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与《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关系《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母法与子法、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条例》是《劳动合同法》的下位法。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及制定原则(一)出台背景1、劳动合同法认识上的争论和分歧关于劳动者保护是否过度劳动标准是否过高企业成本是否过大是否过于限制企业权力是否影响经济发展出台背景2、〈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法律的应对和规避关于法律规定的误读关于法律实施中的利益博弈关于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缺陷制定原则(二)制定条例的基

2、本原则1、一致性原则2、协调性原则3、可操作性原则二、〈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1-3)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4-17)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8-27)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28-32)第五章法律责任(33-35)第六章附则(36-38)(一)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12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

3、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12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1个月内)用人单位有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

4、权用人单位应具有证据意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2-12个月)一个月(合法期)用工之日十一个月支付两倍工资劳动者拒不订立合同的,单位可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订立合同的,单位可以终止,但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终止或解除均应按有劳动合同严格执行。(二)关于无固定期

5、限劳动合同1、工龄计算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重申双方均可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

6、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适用范围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

7、规定。(三)劳务派遣1、规范自我派遣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2、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劳务派遣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四)关于

8、服务期1、培训费的构成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服务期2、合同期与服务期的关系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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