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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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七个必须”行政强制措施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保全证据,保障具体行政行为顺利实施,而采取的一种保障措施,是不可缺少的执法手段。执法实践证明,强制措施是一把双刃剑。适用恰当,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发挥重要作用;适用不当,不仅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甚至还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下面就有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七个必须”谈一下自己的简单看法。一、必须有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没有法定依据

2、不得采取强制措施,这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首要条件和前题。采取强制措施要在查封、扣留(押)通知书中明确适用的法律依据。不能笼统地写成“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查封(扣留)以下财物”要具体写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依据包括:1、扣留物品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五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第二款、《禁止

3、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项、《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项。2、封存物品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五

4、十四条、《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项、《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项。3、扣留款项的法律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第二款。4、扣留托运物资的法律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5、暂停销售的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项。6、银行暂停支付的法律依据:《国家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第四条。7、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依据:《行政

5、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8、扣留合同、发票、帐册、单据等的法律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四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9、查封经营场所的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10、扣留营业执照的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二、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工

6、商部门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要有相对确定的证据能够证实涉嫌违法行为的存在,不能仅凭案件线索或者举报人的举报就贸然采取强制措施。要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了解,证实确有违法行为存在时,为了制止违法行为,保全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证据,再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由于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当事人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在实施时必须及时准确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如:《商标法》第五十五第第四项规定,“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

7、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扣押”。由此可以看出,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的前提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该前题条件,就不能采取该措施。所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接触到将要采取扣留措施的案件时,必须利用有限时间,细心收集、组织证据。同时要抓住有限证据间的内在联系进行分析。一旦反映当事人涉嫌违法的关键证据已取得,就应当果断地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选择。三、必须分清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工商行政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分清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不能随意

8、为之。扣押(扣留)强制措施是将财物置于工商执法部门的实际控制之下,所以,强制措施对象是相关财物所有人。即使是所有人与财物分离的状态下,如:在代为运输、仓储中,扣押(扣留)财物通知书上确定的相对人也是财物所有人。但在办案工作中,一些办案机构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分不清主体,误把可以作为证人的单位和个人,或本应协助我们执行强制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当作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相对人。四、必须明确所指向的对象、范围扣留封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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