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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7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2)》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咨询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可持续发展,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条 信用评价企业范围包括在本省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含甲级副本)资质和乙级(不含暂定期)资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三个级别。AAA表示信用优秀,AA表示信用良好,A表示信用一般。 第四条 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增分两部分
2、组成。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得基本分,不满足要求按标准扣减;达到增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 第五条 在评价期内企业发生附表三所列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按附表三的规定给予不予评级和扣分(在企业总分中扣减)处理。 第六条 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AA级企业;75—90分(不含90分)的为AA级企业;60—75分(不含75分)的为A级企业;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予定级企业。不予定级企业与拒不参加评价的企业,为信用评价缺失企业。 第七条 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信用证书有效期三年。企业在信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变化,原信用
3、等级不再保留,需重新评价信用等级。 第八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造价咨询企业基本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商业信誉及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数据、资料,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表一。 第九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企业自查自评,并准备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原件。 (二)市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协会)向建设、施工企业征求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评价意见。同时,向财政、审计、法院等相关部门了解本考核期咨询企业相关情况。 (三)信用评价小组到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评价、打分,打分结果需经评价小组工作人
4、员和被评价企业负责人签字。 (四)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协会)初步确定评价等级后上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五)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合省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对各市上报的资料进行复核,复核后确定评价等级。 (六)将确定的各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通过“浙江造价信息网”和“浙江造价协会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将组织复议、核查。发现有虚报、造假或故意庇护行为,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可责成重新评价,情节严重的则作为企业不良行为予以扣分。 (七)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将最终评价结果在“浙江造价信息网”“浙江造价协
5、会信息网”上进行公告,并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录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十条 评价小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每组至少有一名工程造价咨询业内专家。 评价小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满8年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清正廉洁,恪尽职守,坚持原则。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发现评价期内有未被记录附表三所列不良行为的,将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动态评价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
6、之一的,应及时取消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且在三年内不得申请评级: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及专职人员因本企业职务行为受刑事处罚的; (二)企业发生附表三“不予评级”情况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附表1: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表2: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表 附表3: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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