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

东营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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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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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营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监督管理,防止劣质安全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确保安全施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包括房屋建筑、市政道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的企业以及销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防护用具,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电器产品和安全防

2、护设施,包括:(一)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具;(二)电气产品:临时供电配电箱、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五芯电缆等;(三)安全防护设施:各种“临边、洞口”防护用具及定型化、工具化防护产品;各类钢管脚手架扣件;各类限位器、停靠装置、防坠落、安全防护系统装置;(四)其他安全防护用具。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实施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监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3、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安监协会)负责安全防护用具登记及日常管理。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凡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单位,可按照自愿的原则,申请加入市安监协会。市安监协会应当组织会员单位加强行业自律,并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安全技术咨询等服务。第二章  产品登记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以下简称安全防护用具)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安全防护用具,

4、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前,生产或销售单位须到市安监协会办理登记手续。第七条  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一)《东营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登记申请表》(可从东营建设信息网查阅下载);(二)生产厂家、销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三)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的产品)及出厂产品合格证;(四)《山东省建筑安全防护用具登记备案证明》;(五)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其中进口产品应有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及相关的报关资料;(六)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七)产品

5、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和使用说明书;(八)质量责任保证书、售后服务保证书。第八条  登记程序:(一)申请单位向市安监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二)市安监协会进行审核;(三)经审核合格的,市安监协会发放《东营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登记证》;经审核不合格的,不予登记。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审核批准登记的产品和应当进行登记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告。第十条  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生产或销售单位应向市安监协会重新提出登记申请;逾期未重新办理登记或按第七条要求提

6、供的证明失效的,原登记资格自动取消。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购买安全防护用具时须查验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的《东营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登记证》原件,并应索取加盖生产或销售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和由生产或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存施工现场备查。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不得购买未经登记的安全防护用具用于施工现场。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联合审核,并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施工现场。对不合格的产品,工程监理单位要责令施工企业清出施工

7、现场;拒不清出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工程所在地施工安监机构报告。第十三条  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施工企业应在建设、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实施取样,委托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使用。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定期对安全防护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允许周转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在重新使用前,施工企业应对产品进行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不得再次用于施工现场。第十五条  生产或销售单位应向施工企业提供登记的合格产品,与施工企业签订质量保证书,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及时解决使

8、用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第十六条  生产或销售单位应每季度向市安监协会报告产品质量抽查情况,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产品抽检报告。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工程施工安监机构要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监督管理,对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随机抽样、封样,并由施工企业委托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凡未经登记或检测不合格的产品,要责令停止使用。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购买、使用未经登记的安全防护用具的,由建设工程施工安监机构责令改正。对已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予以清除出场;对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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