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标准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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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诊断与标准应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8(北京)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国函〔2010〕9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成员单位: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和全国总工会。联席会议由卫生部部长和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其成员。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卫生部1名副部长和安监总局1名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1名司局级

2、干部兼任。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召集人:陈竺卫生部部长骆琳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成员:蔡名照中央宣传部副部长朱之鑫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苗圩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王军财政部副部长胡晓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陈啸宏卫生部副部长黄淑和国资委副主任杨元元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张鸣起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关于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补充“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补充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统一负责;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作出职业病医学诊断:㈠用人单位提供或者病人自述的职业史;㈡职业病危害接

3、触史或者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材料;㈢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删除了没有证据否定就要肯定的规定的表述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取得职业病医学诊断证明书后申请职业病待遇的,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认定。职业病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取消二级鉴定)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职业病医学诊断、治疗和认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取消鉴定专家组成)删除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在第四十八条中增加两款:“用人单

4、位没有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职业病医学诊断、认定需要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影响职业病医学诊断、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职业病医学诊断、认定,需要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助提供病人的职业史或者劳动关系、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资料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郑州诊断“个案”的思考职业病诊断原则的正确把握诊断标准的应用职业病诊断医师技术能力(水平)技术诊断与法律(规)要求的统一性要增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法律意识新技术、新方法在诊断标准中的应用职业病诊断的基本原则依据

5、职业病目录;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综合分析判断(职业史、既往病史、鉴别诊断)。◎诊断(鉴别诊断)依据—诊断起点—诊断分级起点◎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开展职业病诊断前的现场调查⑴通过必要的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根据生产工艺、原材料、中间产物、产品、防护等情况,评估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情况。⑵对于工作场所

6、情况已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对同工种、同工龄的健康体检,了解其他劳动者的健康情况,依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判定。(3)回答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用工岗位;◆接触时间;◆接触因素;◆接触剂量;◆上岗前健康状况;◆同工种工人健康状况;◆查阅和索取相关资料(申报资料、评价报告、日常检测资料、监管部门监测资料、健康监护资料、原材料清单、工艺流程、中间产物、防护设施运转维护、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提供与取证问题◇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本人陈述(口述);◇劳动者提供书面材料;◇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7、》第四十八条规定,“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因此,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同样负有提供证明材料的义务;获取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存在的困难与困惑:1、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2、用人单位不如实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3、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提供健康档案;4、用人单位不能或不如实提供作业场所监测资料;5、用人单位解散、拆并、破产;6、作业场所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如何处理(怎么办)?◇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见前);◇(协

8、助)收集相关资料;◇依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精神,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诊断原则进行诊断或鉴定。卫生部相关规定: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不提供相关资料时,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诊断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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